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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与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曹某乙,男,1967年9月22白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上诉人曹某甲因与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上诉人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敏

审判员马婵娟

审判员于岸峰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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