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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蕊、申洁与丁某某、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蕊,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申宏林之长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申宏林之次女。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某宏、马某某,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又名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庚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镇(陶瓷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某宏、马某某,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某、申蕊、申洁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第三人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桂贤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甘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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