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河南省荥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张某乙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荥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有禄,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高某某、河南省荥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9月20日,两被告就荥阳市索河影院西边拆迁改建工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即电影公司)将影院西院交给乙方(即张某乙)开发建设;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费用有:原位置上住户的搬迁补偿费用、土地永久使用费用、原位置上的其他影响施工设施的拆迁费用,共计65万元;乙方在拆楼房前付甲方35万元,楼房竣工后付清所欠的30万元;工程全部由乙方投资,建成后房屋的全部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乙方房产;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处理施工中及建成后与此工程有关的纠纷,并向乙方提供办理房产权证及相关的手续等。2000年9月25日、12月13日张某乙交给电影公司42.5万元。2001年1月6日,被告电影公司作为甲方和开发商张某乙及乙方原告高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在原电影公司影院西招待所三楼有住房一处;一楼门市房两间包括在西招待所楼下广场公厕南一间和影院前西招待所面朝北一间;甲方需拆迁乙方三处房屋;甲方拆迁乙方住房和门市房,补偿相应拆迁费,住房和门市房共204.6平方米,全部售给甲方,计2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先付10万元,剩余10万元在一楼结顶后甲方再付;如违约,甲方应让乙方选两套住房、两间门市房;甲方付给赔款后,乙方不得组织甲方正常建设,否则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2001年1月10日,被告张某乙替电影公司支付原告款10万元。同年6月,张某乙将原告的住房及门面房拆除,于2003年重建完毕。同年3月10日,张某乙又交电影公司12.5万元。2003年4月4日被告张某乙将开发建成的房屋共441.29平方米等登记在由其经营的荥阳市鸿鑫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下。2004年,张某乙替电影公司给付原告款2.5万元,2008年5月29日,张某乙又通过银行支付原告款2000元,至今仍欠原告的房屋拆迁款7.3万。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付清欠款,并按协议约定给付两套住房、两间门面房。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对两被告于2000年9月20日就荥阳市索河影院西边拆迁改建工程签订的协议书、被告电影公司和开发商张某乙及原告高某某于2001年1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及有关付款手续,原、被告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应予采信。对原告的一套住房和两间门面房通过协议卖给张某乙进行开发的事实,以及欠原告7.3万元拆迁款未付清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亦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事实应予认定。本案的争议在于两个被告中由哪个被告来偿还欠款。从二被告于2000年9月20日所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电影公司向张某乙收取的费用包括原位置上住户的搬迁补偿费用、土地永久使用费用、原位置上的其他影响施工设施的拆迁费用,共计65万元,既然包括原位置上住户的拆迁费,当然也包括应支付原告的拆迁补偿费。从这点上看张某乙若将65万元费用支付完毕后,原告的补偿费应由电影公司支付,与张某乙不应再有任何关系。本案中,张某乙已支付电影公司55万元,替电影公司支付原告12.7万元,张某乙已将应支付的拆迁费用支付给电影公司。同时从2001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协议来看,被告电影公司是作为甲方出现的,张某乙只是个开发商,故电影公司对原告负有付款义务,被告张某乙不应承担付款义务。关于电影公司所辩解的诉讼时效问题,因原告并未放弃自己的主张,无论原告向电影公司或者张某乙主张权利,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其以时效制度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电影公司支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电影公司欠款长期不付,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本院应予支持,欠款利息应从200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荥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某房屋拆迁款x元,并从200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高某某对被告张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河南省荥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高某某、电影公司均不服,高某某上诉称其已收到的房款12.5万元都是张某乙给付的,且张某乙在2008年5月29日高某某向其索要余款时又给了高某某2000元。房屋由张某乙拆迁并开发建设,房屋补偿款也应由张某乙支付。上诉人高某某在一审庭审并未并更诉讼请求,张某乙不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电影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电影公司上诉称电影公司在三方协议中只是见证人,开发商张某乙才是合同权利的享有着和义务的履行者,张某乙向电影公司支付的费用并不包含应该付给高某某的补偿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三方当事人对于张某乙与电影公司于2000年9月20日签订的荥阳市索河影院西院开发建设工程协议及电影公司、张某乙与高某某于2001年1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及有关付款手续无异议,对欠上诉人高某某7.3万元补偿款未付的事实,三方当事人亦无异议,原审法院也均予以认可。2001年1月6日协议显示,上诉人电影公司是做为合同主体甲方出现的,其应该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故电影公司对高某某负有付款义务,张某乙不应承担付款义务。2000年9月20日协议显示,张某乙做为开发商对荥阳市索河影院西院进行开发建设,张某乙向电影公司支付的65万元,包括原位置上住户的搬迁补偿费用、土地永久性使用费用及原位置上其他影响施工设施的拆迁费用,该65万元包括付款义务人应当向高某某支付的款项。对上诉人高某某要求电影公司和张某乙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电影公司关于其只是见证人,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250元,上诉人高某某负担1625元,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担16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张罡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朱伯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