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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龙王江乡龙王江村第八村民小组与溆浦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山林确权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X乡X村第八村X组。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又名舒X),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溆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县长。

溆浦县X乡X村第八村X组与溆浦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山林确权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于201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溆浦县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溆浦县人民政府在(2010)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前已经对溆浦县X乡X村第八村X组与溆浦县X乡X村第一村X组山林权属纠纷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补正材料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未在《补正材料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被执行人溆浦县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0年7月7日作出《视为撤回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通知书。被执行人溆浦县人民政府在(2010)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溆浦县X乡X村第八村X组与溆浦县X乡X村第一村X组山林权属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并在(2010)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做出了处理结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马国庆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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