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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龚×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龚玲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嵘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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