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丙与被告白水县卫生局、白水县北塬乡卫生院,吕某某、贾某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系原告吴某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原告吴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白水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卫生局干部。

被告白水县X乡卫生院。

负责人吕某某,男,该院负责人。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执业医生。

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吕某某,北塬卫生院护士,系吕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生。

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丙与白水县卫生局、白水县X乡卫生院,吕某某、贾某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张某丙、被告贾某燕、白水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因故未到庭,其余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丙诉称,2007年9月23日上午8点左右,原告吴某某之夫张金林骑摩托车途经白水县X乡X路段时,不慎摔伤头部出血,被他人送到北塬卫生院抢救,被告吕某某说:“人摔了就这样子,吊几天针就好了。”随即开了两份药单,在没有书写病历更未确诊的情况下就让非卫生技术人员贾某燕缝伤、吊针。期间,原告联系好车辆先后两次要求转院治疗,被告吕某某均不同意转院,下午四时三十分,张金林的堂哥张某壬看到病人病情没有好转,坚决要求转院,被告吕某某用针头划了一下脚心,发现张金林没有任何反应,这才同意转院,晚七时许,原告方将深度昏迷的病人转至白水县红十字会医院,入院便收到该院的病危通知书,由于被告吕某某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治疗,更没有履行告和和转诊义务,延误了张金林的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导致张金林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白水县卫生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放任非卫生技术人员贾某燕从事卫生工作,各被告均有明显过错,原告曾试图与被告协商处理,但被告态度蛮横,无法沟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一、由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x元,并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白水公安局北塬派出所关于原告身份的证明;2、证人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的证言;3、北塬卫生院处方三份;4、白水县红十字会医院入院证、出院记录、病案首页;5、原告张某甲交通费票据四张;6、北塬卫生院门诊部照片一张。

被告白水县卫生局辩称,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卫生局立即成立了调查小组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贾某燕并非卫生局聘任人员,故原告诉卫生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说法不成立。

卫生局提交的证据有:1、关于集体正式职工分配各乡镇卫生院的通知;2、白水县X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招聘一览表;以上证据用于支持其辩称。

被告白水县北塬卫生院、吕某某、贾某燕辩称,原告所诉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无事实基础,北塬卫生院对张金林医疗行为无过错并充分履行了告知与转诊义务。本案的事实是:2007年9月23日上午9点至9点30分张金林摔伤后被他几位侄子送到北塬卫生院,检查后见张金林右颞顶部有一约4cm不规则裂口,深达颅骨,有活动出血,吕某某对张金林伤口进行清创缝合处理,同时告知在场的张金林几位侄子,张金林颅内可能有伤,卫生院条件有限,要转县医院治疗。张金林不同意,张金林几位侄子称张金林家人不在,他们担不了事。下午2:30分左右张金林出现烦躁现象,为使患者顺利转院,吕某某出去找车,先后找了魏生弟、王某文,因车未在,吕某某又给原告亲属马志德打电话,告知了情况,根本不存在原告方联系好车辆两次要求转院的事实。张金林被送到北塬卫生院后,医生吕某某对患出血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有效医疗处理,并进行了降颅压、止血、抗感染治疗。医疗处理过程由吕某某实施,从张金林到北塬卫生院直至转院后,救治产生的所有费用北塬卫生院从未催要、追讨,也未因张金林交费问题而停止治疗和放弃应尽的转院义务,所以,张金林在北塬卫生院医疗救助过程院方的救助行为无过错。在履行告知转诊义务方面,张金林的几位侄子称担不了事,医生吕某某打电话给原告吴某某的妹夫,也就是原告张某甲、张某丙的姨夫马志德,将马志德叫到北塬卫生院向其告知了张金林病重,颅内可能有伤,卫生院条件差须转县医院治疗,并请马志德做张金林及侄子的工作及时转院,下午2:30分医生吕某某再次给马志德打电话,请马志德协助转院,4点张金林转院离开卫生院。被告认为,原告所诉事实不成立,北塬卫生院的医疗救助行为无过错,并充分履行了告知与转诊义务,张金林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救治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辩称,被告北塬卫生院及吕某某、贾某燕提交了一下证据。1、医疗机构许可证及代码本,证明北塬卫生院为合法医疗机构;2、归属管理移交书及财产移交清单,证明北塬卫生院归属及设备情况;3、白水县卫生局“白政卫发(2007)X号”文件,证明北塬卫生院人员情况;4、2007年12月以前北塬卫生院职工花名册,证明卫生院人员在岗情况;5、李晓峰的证言,证明张金林送卫生院的时间;6、马志德的证言,证明张金林病重需转院其侄子态度及医生向马志德通知转院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3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原告吴某某之夫张金林骑摩托车途经北塬乡X路段时,不慎摔伤头部,被他人送往白水县X乡卫生院抢救,医生吕某某及护士贾某燕及时对张金林伤口进行清创缝合,并开具了针剂进行降颅压,抗感染治疗,期间,吕某某向张金林的亲属马志德告知患者伤情较重,须转院治疗的情况,并亲自电话联系车辆,下午2:30分左右张金林出现烦躁现象,吕某某边联系车辆,边再次给马志德打电话,请其协助张金林转院,下午4点张金林转院离开卫生院,晚7点转入白水县红十字会医疗,24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金林死亡十余天后,张金林之女张某甲委托其姨夫马志德清付北塬乡卫生院医疗救治费244元。2008年7月22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北塬乡卫生院对张金林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1、张金林之死亡与其发生颅脑损伤后未能及时从白水县北塬卫生院转院有一定关系。2、鉴定无法确定白水县X乡卫生院在对张金林的诊疗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并在审查意见中说明,张金林2007年9月23日受伤导致其发生“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脑挫伤,颅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中损伤所导致的颅脑损伤是导致张金林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说明,张金林受伤后,白水县X乡卫生院对其进行了清创缝合,降颅压等处理,该早期处理措施基本符合临床常规,另查,原告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吕某某阻止张金林转院治疗。

本院认为,张金林骑摩托车摔伤在白水县X乡卫生院治疗期间,北塬乡卫生院医生吕某某对其进行的清创缝合、降颅压等处理,符合临床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关于告知转诊一事,医生吕某某打电话叫来原告亲属马志德,向其告知了张金林的病情,建议转入县医院治疗,并亲自与多名车主电话联系转院车辆,做为一名医生,履行了基本义务,其行为亦不存在失误。北塬卫生院作为一个基层乡镇医疗部门,医疗条件落后,交通条件相对较差,这一点,送张金林去卫生院的亲属是明知的,另外,在张金林死亡埋葬十余天后,原告张某甲委托其姨夫马志德清付了北塬乡卫生院抢救张金林的医疗费244元,证明了当初对北塬乡卫生院治疗张金林的过程是没有异议的。证人马志德做为原告方亲属,当庭做出证言应予以采信。综合全案,本院认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白水县X乡卫生院的行政业务上级白水县卫生局的诉讼,亦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宏权

审判员李钢锁

审判员刘某学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