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石狮市流香针织漂染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5-0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4)榕经初字第217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4)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地址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该公司资金运用部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凌,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流香针织漂染厂,地址:石狮市祥芝大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董事长。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诉被告石狮市流香针织漂染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某、王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诉称,1993年2月,原告与石狮大宝华兴针织漂染厂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厂向原告贷款150万元。期限从1993年2月23日起至1994年2月22日止等。但贷款期限届满时石狮市大宝华兴针织漂染厂未依约还本付息,仅付息(略)元。1994年12月石狮市大宝华兴针织漂染厂变更为石狮市流香针织漂染厂,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石狮市流香针织漂染厂归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被告石狮市流香针织漂染厂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20日原告与石狮市大宝华兴针织漂染厂签订—份编号为闽保贷93-006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厂提供贷款150万元,按月7.2%计息,遇国家利率调整,从人民银行规定之日起做相应调整。期限从1993年2月23日起至1994年2月22日止。该厂以其固定财产作抵押并经公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但大宝华兴针织漂染厂在借款期限界满时未依约还款付息,仅于1994年6月23日付息(略)元,至今尚欠贷款本金150万元和利息未还。1994年12月石狮市大宝华兴针织漂染厂变更为石狮市流香针织漂染厂,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以上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石狮市大宝华兴针织漂染厂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属有效经济合同。石狮市大宝华兴针织漂染厂变更为流香针织漂染厂,则被告石狮市流香针织漂染厂应对大宝华兴针织漂染厂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济合同法》第六条,《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狮市流香针织漂染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借款本金150万元返还原告,并支付利息(除已付的(略)元外,按国家贷款利率计息,从1994年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略)元由被告石狮市流香针织漂染厂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榕

代理审判员刘平

代理审判员李杰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邱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