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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焦作市中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汇龙电力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9年5月4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x.35元;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原判,于2009年7月24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继军

审判员孙某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翟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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