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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9月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缪祥德,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诉起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聘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离婚一事和被害人孔德勇(丁某某丈夫)发生吵打,吵打过程中,丁某某从家门口捡起一块砖头将孔德勇头部打伤,孔德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孔德勇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列举了报案材料、尸检报告及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孔德勇对本案的引起有重大过错,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家中尚有两个未成年孩子,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3日14时许,因被告人丁某某提出要与其丈夫孔德勇离婚,孔德勇遂对丁某某进行殴打。在被殴打过程中,丁某某从家门口捡起一砖头打伤孔德勇头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孔德勇于当日死亡。法医鉴定:孔德勇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2008年9月3日16时50分,孔德勇的弟弟孔德兵向宣威市公安局羊场派出所称报:孔德勇在家中和他媳妇丁某某打架,孔德勇被丁某某用砖头打伤头部、身上等多处,生命垂危。

2、抓获经过证实:

宣威市公安局羊场派出所接孔德兵报案后于2008年9月4日在宣威市X镇丁某江家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宣威市X镇X村委会林业站苗圃房东侧空地上。苗圃大门南临一幢两层砖混结构住房,一楼为孔德勇家租住的房屋,房屋东侧5.5m、石墙北侧7.5m处空地上有一石块,石块形状不规则,大小为20×10×13。石块南侧53处有11×12×3范围的凹陷,石块东北侧313处地面有16×13凹陷痕,石块表面与此凹陷痕重合。

孔德勇家租住房内沙发脚处地面上有由西向东擦痕,挂帘南侧地面上有一个沙发南端向西侧偏移,客房地面为米色瓷砖地面,上有散乱的泥土踏痕。

4、尸体检验笔录、鉴定书及照片证实:

头颈部:头顶部见散在的点状痂皮粘附,左额颞顶枕部有23长的马路蹄形缝合创口和0.7×0.3缝合创口;左额部在4×3范围内见点状、条状表皮剥脱,其间有3.8×0.3弧形表皮剥脱,右额部有0.5×0.3表皮剥脱;双眼睑青紫,睑球结膜苍白,角膜重度混浊,未能透视瞳孔,右面颊处有5×0.3条状斜形表皮剥脱,右口角外侧缘有3.1×0.3横形表皮剥脱;口唇粘膜紫绀,唇粘膜未见损伤出血,下颌正中有3×2.3皮下出血。颈部下段有10.5×0.3弧形表皮剥脱,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触及骨折,右锁骨上缘内侧有3×0.3下出血。

四肢:左前臂中段后侧有16×6.3擦挫伤,左手背侧有8×3皮肤青紫,其间有1.3×0.3痂皮粘附,手指背侧见散在的表皮剥脱,左大鱼肌有4.5×1.3皮肤青紫,右前臂中段前侧有一注射针眼;左大腿中段前侧有14×3陈旧性疤痕,左内踝有二个注射针眼,右下肢较左下肢短3,右小腿、内踝及足背有挛缩性陈旧性疤痕,足趾畸形。胸腹部、腰背部、会阴、肛周未见损伤、异常;胸肋骨未触及骨折,双下腹尸绿出现。

解剖检验:术式切开头皮,双侧颞肌广泛性出血,左颞部有8×3游离骨片,锯开颅骨,左颞部硬膜外有少量血肿及止血纱条,左颞部硬膜有3缝合创口,左侧大脑半球广泛性脑挫伤,脑实质内广泛性出血,脑室内未见积血积液。

术式切开颈胸腹部,右颈部有8×3肌肉出血,颈部动静脉未见损伤、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胸腹部肌肉未见损伤、出血,胸肋骨未见骨折。双肺饱满、淤血、水肿,双侧胸腔内见少量淡黄某积液,心包液淡黄某,约5ml,心脏表面未见异常。肝、脾、肾淤血、水肿,腹腔未见积血、积液,胃大弯侧表面充血、水肿,胃内有暗红色液体,约x,未见食物成分,胃粘膜广泛性淤血、水肿。

提取检材及处理:1、死者血样一份血检;2、大脑组织200g备检;全小脑备检;肺组织200g备检;心脏一个备检;肝脏150g备检;胃内容物20ml备检;胃组织20g备检;脾脏一个备检;肾脏一个备检;3、外衣、外裤、鞋子备检。

论证:1、根据尸检孔德勇头部见散在的痂皮粘附及缝合创口,面部见多处条状表皮削脱,颈部见条状表皮削脱及皮下出血,左上肢见广泛性擦挫伤,双下肢未见损伤;双侧颞肌广泛性出血,左颞骨见游离骨片,硬膜外见少量血肿,左侧大脑半球广泛性挫伤、出血,多脏器淤血、水肿;分析其头部损伤为致命伤,死因为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2、全身多处损伤表现为擦挫伤,分析其致伤工具为钝器。

鉴定意见:孔德勇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尸体检验照片:28张照片分别反映了死者全貌、头面部损伤情况、肢体损伤情况;24张照片反映了脑组织、胸腹部、肺组织、胃容物情况,以及衣着及物品情况

5、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

孔德勇胃内容物,肝、肺、胃组织经检验未检出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类和鼠药类毒物。

6、提取笔录证实:

2008年9月4日宣威市公安局羊场派出所民警周卓、刘远恒、浦绍锋在嫌疑人丁某某的带领下,陆大文的见证下提取丁某某用来伤害其夫孔勇的一不规则半节砖头:宽13、长13、厚3。

7、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打架的4、5天前,我们吵架后孔德勇就离家没有回来过。今天中午2点回到家他问我为什么打电话给他妈和他姐姐说要离婚,我说这种日子过不成要离婚,他就揪着我的头发把我按翻在地踢我的头、腿,我就和他打起来,我踢着他的腿,用拳头打着他的头,我从家门前拿了半截砖头打着他的头部,当时他揪着我的头发,我就乱打,具体打着几下我也不清楚,用来打孔德勇的砖头是缺的,用的是砖头平面打的,那砖头放在外面时间常了都已经长青苔了。后他跑到厨房准备提刀,我就跑出来到司法所了。到了司法所后,所长劝了我一会就打电话给我大哥丁某河,接着我二哥丁某流,我侄子丁某界、徐尤田也来到了司法所。徐尤田就开着车到了我家去喊孔德勇,过了五六分钟我二哥他们就把把孔德勇喊到司法所。后丁某河、丁某流、丁某界、徐尤田就先离开司法所。在司法所没有调解成,我就带着我儿子孔维鑫回家了,孔德勇还在司法所。我到家后一个小时,孔德勇家弟弟孔德兵就打电话问我是怎么回事,说他哥哥在医院里面抢救,我就被吓呆了,一直在家呆着,直到派出所的来把我带走。

我要和孔德勇离婚是因为他在外面有一个女人,那女的是大松树的叫李显菊,我们感情不好都有两三年了,他经常打我,经常不回家。

8、证人证言:

(1)丁某凤证言:

2008年9月3日早上8、9点钟,我表弟孔德勇的媳妇丁某某到我家烧烤店说她去羊场法庭起诉离婚,我就留她在我家吃饭,饭后孔德勇打了一个电话给她,他们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后来丁某某就回去了。到了下午3点左右,丁某某哭着从我家门前走下去,我叫她她不答应,我就跟着她下去到了司法所,丁某某就对司法所的人说她要离婚,司法所的人劝她要想清楚,这时丁某某的大哥丁某河打了一个电话来,挂掉电话不久丁某河的儿子丁某界就来司法所了,丁某界到了司法所就问丁某某孔德勇在哪里,丁某某就说在家里,丁某界就气汹汹的往外走,我看情况不对就叫丁某某喊着丁某界,别把事情闹大,丁某某出来喊但是喊不住,我就吓了尾着丁某界出去,追到司法所左边的十字路口时,丁某界便上了那辆白色的面包车,当时丁某流还有一个小伙子也在车上,我就跑到车边劝他们别把事情闹大了,他们不听就开着车朝孔德勇家方向去了。我回家后在门口看见他们开着车朝司法所的方向去,看到孔德勇好好的坐在车上,也就没有追下去。下午四点二十分左右,我女儿出去玩在司法所门口就发现孔德勇睡着一动也不动,就跑回来喊叫我。

(2)孔维鑫(丁某某之子,3岁。公安人员询问时其舅妈夏稳兰在场)

我妈妈用手和一块青色的石头打着我爸爸,打着我爸爸什么地方我没有看见。

(3)丁某河证言(丁某某的大哥):

2008年9月3日15时30分左右,司法所所长马石安打电话给我说丁某某要离婚在司法所要我来看一下。我到司法所见马石安、缪国和在里面坐着,我坐了几分钟孔德勇就被我弟弟丁某流、我儿子丁某界和徐尤田拉到司法所。孔德勇到司法所之后就扯离婚的事,大约说了二十分钟,孔德勇就说他头痛就靠在沙发上,眼睛闭着,靠了一会就到司法所门后蹲着,我喊他坐着好好说,他说:“我听着的,只是头痛稍微靠下。”这时马石安说:“你们的事要想清楚,如果要离婚,明天你们来我帮你们写协议。”我和徐尤田、丁某流、丁某界便出了司法所。徐尤田、丁某流就开车去掉。我带着我儿子丁某界就回家了。回到家十多分钟,16时32分马石安打电话给我说:“孔德勇躺在沙发上,喊他也喊不动,被我们拉着两只手整在外面条椅上了。”我说:“这个事情我也管不了。”就挂电话了。我没有打过孔德勇,就在司法所见过他。孔德勇说脑壳痛并没有说是什么原因。我也不清楚丁某流、丁某界、徐尤田为什么要去拉孔德勇。我在司法所见到孔德勇时他没什么事前,也没见他有什么伤,只是裤脚边有点泥。

丁某界是我儿子,他从2008年9月3日就出门了至今未回来,我们也不知道他现在在什么地方,他也一直没有和我们联系过,也不知道他为什么会离开家。

(4)丁某流证言(丁某某的二哥):

2008年9月3日下午3点多钟,我和徐尤田到羊场镇林业站苗圃边看我买的房子,我打开了几间的房门给徐尤田看,看后出苗圃大门就看见我妹子丁某某住的房子门是半开着的。我就喊小洪芳,我妹子没有答应。我妹夫孔德勇就在屋里答应说:“她下街上去了”。后我就开着我的面包车拉着徐尤田就下来了。刚到羊场镇政府旁边的十字街口处就遇着丁某界、丁某某、丁某香(丁某凤)三人。丁某界就对我说:“我姑爹和我大娘吵架,你和我上去把我姑爹喊下来”。后我就调转车头拉着我侄子丁某界和徐尤田就又返回苗圃丁某某住处。我到了羊场镇水管站大门前就停下来了。丁某界就一个人下车下去喊他大姑爹去了,我掉好车头也就下车去丁某某的住处。我走到丁某某住处的大门时,就看见孔德勇和丁某界站在他家门外的石墙脚下,我就一直朝他们那儿走。孔德勇和丁某界就朝我停车得地方上去了。我看见孔德勇的门还是开着的,我就去把他们的门拉了关上,我关好门后就到我停车的地方开着车把他们三人拉着到司法所了。在司法所我没有注意听孔德勇说什么,只见他在司法所沙发上坐着,坐了5分钟左右就爬在沙发上,马石安喊孔德勇说:“你坐起来听我讲。”孔德勇说:“你讲我听着的,只是头有点痛。”

(5)徐尤田证言:2008年9月3日下午2点30分左右,丁某流带我去看他买的房子,我们到了羊场镇林业站苗圃门外看了一下他买的房子就转回来了,刚到司法所旁边街岔口处时就遇着丁某河家儿子丁某界,他对丁某流说:“二叔,走去把我姑爹(孔德勇)拉下来”。说完他就上车和我们坐着。丁某流调转车头又回我们看房子的地方,丁某界就下车去喊他姑爹,丁某流把车头掉过来就下车去,过了2分钟左右我听见关门的声音,丁某界和他姑爹孔德勇就走过来了,他们上车坐好后丁某流才从下边上来,我们到了司法所门口,丁某流和丁某界及孔德勇就下车进去了。孔德勇上车时我没有注意看他身上有没有伤,只是看见他裤脚边有些泥,他们没有发生争执,从上车一直到司法所下车互相都没有说过一句话。到司法所后,我听见丁某某说孔德勇要杀他,孔德勇没有说什么。

(6)马石安证言(司法所长):

当时是丁某河家妹子打电话给丁某河说她被孔德勇打了,我接过电话后就叫丁某河也到司法所来,孔德勇到司法所还是好好的坐在沙发上的,在办公室说说话后他就说他头昏,一个人在外面的硬凳子上坐了一下,后又进来歪在沙发上,我还拉着他一下叫他坐好。后来我把丁某河及他妹子丁某某他们送走后转进办公室时,孔德勇就平躺在沙发上,我喊了几声孔德勇没有回答,我和杨光伟就把他扶到外面的硬凳子上,我就打电话叫丁某河、丁某江来照应,等打完电话孔德勇就不在了,听一旁的江丽说孔德勇被一男一女扶走了。

在司法所我发觉孔德勇脸上有抓着的痕迹,裤子上有泥巴,在我和杨光伟扶他到外面时他嘴里有白沫子,丁某某的头发有点凌乱,他们夫妻俩是打架后才到司法所的,丁某界是最先到司法所的,他到门口望了一下,就朝六七四厂方向去了,我还喊他不要乱来,四五分钟后丁某界、丁某流、徐尤田、孔德勇就到司法所了。

(7)缪国和证言:

姓孔的男子到司法所之后我没有发现他有什么异常的,也没有说过他跟那个打过架。我走时马所长在门口跟丁某河家妹子讲话。杨光伟在里面的办公室打材料,黄某也还在办公室,姓孔的男子坐了靠在沙发上。

(8)黄某证言:

丁某河家妹子说她被她家男的打,当时我望着她的头发比较乱,应该是打过架的。另外额头上我望着也有伤痕。她男的穿什么衣服我记不得了,上衣是一件咖啡色夹克。后来马所长喊他他没有答应,歪靠了躺在沙发上,其他人都走了,马石安所长和杨光伟把他扶到外面的条椅上坐起,我望着他脸上有一道伤痕,头发也有点乱,其他的看不出来。他没有讲过他被哪个打过。

(9)杨光伟证言:

我和马石安把孔德勇扶到外面的条椅上坐起,后我们立即到办公室找丁某江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丁某江叫他来照应,我就在办公室没有出去了,马石安出去后立即打电话给我说孔德勇被人背到卫生院了,他说是江丽给他说的。在司法所孔德勇和丁某某没有发生吵打。孔德勇在司法所没有说过他被哪个打着,也没有说他哪里不舒服,只是望见到后来他歪靠在沙发上,嘴边还有点白沫子。丁某某在司法所没有讲过他和孔德勇打架的事。

x%孔德兵证言:

我大哥孔德勇被打的时候我没有在场。2008年9月3日我大哥被人打伤后送到羊场煤矿医院去治疗,我是下午4时许才在医院见到我大哥。后我打电话给我嫂子洪芳问她是怎么回事,电话刚一接通丁某某就在那儿说她和我大哥过不成,我就说:“先不要讲这些,他人现在在医院,你家的哪些人给有打着他”丁某某就说:“是我大哥、二哥、丁某界打的。”我就说:“行了,行了。”后就没有说什么我也就把电话挂了。

2008年9月3日15时许,我老表丁某湖打电话给我说:“你哥孔德勇在司法所外面的条椅上睡着。”后我就给他说:“赶紧把他送医院看。”我刚准备从大松树鸡场来,丁某湖又打电话给我说:“上面的不敢接收,要叫转去矿医院。”后我就去矿医院把医生找好,孔德勇被送到矿医院的时候人是昏迷的,他脸上有抓痕,头部有几处是青的,他的双手臂上破了许多。经过医生检查孔德勇是脑溢血,医生叫我们转去宣威治疗。

x$%张强证言(宣威市X镇羊场煤矿医院医生):

2008年9月3日下午四点四十分孔德勇到的我们医院,到医院时孔德勇呼吸、心跳已经停止,左侧瞳孔大,右侧瞳孔小。我们接着就对他进行抢救,然后送到了CT室检查。CT检查后发现左颞部硬膜外血肿,出血大约为x左右,其它也没有发现什么。我们建议他转院,我和邓光伟陪同将孔德勇送到人民医院时,孔德勇还有意识。孔德勇被送到我们医院一直到人民医院过程中一句话也没有说过,见他左手手腕、背上有点肿。

x%周利美证言(宣威市人民医院外二科医生):

我们科室在2008年9月3日18时30分左右接收的孔德勇。他是被人打伤后入院的,他入院是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均消失,主要伤口在右颞面部,有3×2cm的血肿,还有左手手臂有大面积的擦伤,他在羊场镇煤矿医院抢救过程中呼吸就停止过,后面是给气管插管抢救有呼吸后才送到我们医院的。孔德勇送到我们医院后我们经过初步诊断就马上准备硬脑膜外侧血肿清除术,在手术中我们清除硬脑膜外血肿x左右,在入手术室5分钟左右,孔德勇的呼吸就停止了,我们又采用了机控呼吸手术,整个手术时间大概用了4小时左右。孔德勇是因为颅内出血,脑疝形成,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x%段习荣证言:

我和丁某某、孔德勇夫妇是邻居已经有三年了,他们夫妻关系不好,一般不超过三天就要吵架,而且经常是在深夜,孔德勇经常打丁某某,听丁某某说孔德勇在外面乱花钱。孔德勇经常深夜才回家,白天见不到他,有时候十多天都见不到他。

x%张继骅证言:

丁某某是我侄女,和孔德勇关系不好,经常吵架,还会在家里打架,因为孔德勇乱搞男女关系,经常赌博,回到家里还经常打骂丁某某,有一次丁某某被打了一个人跑到上海三个多月。他们以前在镇上租房子住,后来因为他们经常不分时候的吵架、打架,人家就把他们撵出来,不租给他们住。

x%夏稳兰证言:

丁某界是我儿子,他今年被清水烟站叫去收烟,9月X号这天他7点20分就起来去烟站上班至今未归,我们到处找他找不着,打电话也联系不到他。

9、书证:

宣威市公安局羊场派出所民警分别于2008年9月8日、2008年10月14日从宣威市X镇羊场煤矿医院、宣威市人民医院提取孔德勇病情证明书两份,内容与医生张强、周利美陈述一致。

10、辨认笔录:

2008年10月24日14时36分至14时56分,被告人丁某某对12块大小不一的砖头进行辨认,指认出从现场提取的X号砖头是她用来打伤孔德勇头部的砖头。

11、户口证明:被告人丁某某生于1979年12月26日,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被其丈夫殴打的过程中,随手拿起一砖块进行还击,其行为属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由于造成孔德勇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孔德勇对案件的引起有过错,可对被告人丁某某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丁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12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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