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昆明市西山区海联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昆明铭杰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四初字第32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昆明市西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涌、王某某,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铭杰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春晓花园。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正中、唐某某,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X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昆明铭杰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于200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涌、王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8日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给被告,借款期限从2001年12月18日至2002年12月18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26‰,同时被告以其自有房屋即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略)、(略)、(略)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及土地证号为昆国用(2000)字第(略)号和昆国用(98)字第(略)号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之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书面提出展期还款申请,原告同意展期7个月,双方又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期限从2002年12月18日起至2003年7月18日止,借款金额为99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771‰,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展期期限届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逾期贷款的利息和罚息(截至2003年7月18日欠息为(略).21元,自2003年7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二、如被告不能偿还上述借款,则由被告用其设置抵押的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略)、(略)、(略)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及土地证号为昆国用(2000)字第(略)号和昆国用(98)字第(略)号载明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略)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只对被告所有的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略)、(略)、(略)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对昆国用(2000)字第(略)号和昆国用(98)字第(略)号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要求对土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贷款本息的复利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应承担复利。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归纳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双方对借款事实及截至2003年7月18日被告欠息为(略).21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对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略)、(略)、(略)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及昆国用(2000)字第(略)号和昆国用(98)字第(略)号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针对以上争议问题,原告提交了《房地产抵押物清单》(4份)、《昆明市X镇房屋抵押房产审批表》(3份)和《房屋他项权证》欲证明原、被告对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不成立。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约定抵押的房产在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虽然在附记中写有“收《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本,土地证号分别为:昆国用(2000)字第(略)号和昆国用(98)字第(略)号,但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一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也并非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机关,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约定抵押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昆明市房官他字第(略)号《房屋他项权证》,对约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对此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尚欠本息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民事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约定抵押物明细“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上载明抵押物为春晓花园A幢商铺和住宅以及昆国用(2000)字第(略)号和昆国用(98)字第(略)号的土地使用权,即《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约定的抵押物为春晓花园A幢商铺和住宅及昆国用(2000)字第(略)号和昆国用(98)字第(略)号的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没有违反合同成立的条件,《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合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对约定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抵押成立并生效,在被告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有权以被告设定抵押的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原、被告对约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土地抵押成立但不生效,原告要求对该土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和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略)元,因该诉讼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引起,并且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符合《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也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昆明铭杰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明市西山区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截至2003年7月18日被告欠息为(略).21元;自2003年7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

二、如昆明铭杰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借款,则昆明市西山区X村信用合作社有权对昆明铭杰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座落于昆明市春晓花园A幢共8套(建筑面积为2371.32平方米)、《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昆明市房官他字第(略)号)的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由昆明铭杰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明市西山区X村信用合作社实现债权的费用(略)元。

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X村信用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85元,由昆明铭杰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陈某梅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