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高某、阜阳市公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丽,河南日月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高某、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马某某、高某、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0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高某驾驶被告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皖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平舆县X乡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怡馨园附近交叉路口,将我撞伤,之后被送往平舆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58天,经鉴定,我的伤已构成九级伤残。平舆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皖x车挂靠在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为此,请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6888.8元、护理费6888.8元、营养费1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40元、残疾赔偿金x.04元、精神抚慰金x元、鉴定费1250元、交通费1500元、其他费用1240元,共计x.64元。

被告高某、马某某均辩称,原告请求数额过高。

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先行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2、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马某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请求数额偏高,不符合规定部分不应支持。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并申请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高某驾驶皖x重型半挂牵引车、皖x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平舆县X乡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怡馨园附近交叉路口时,撞着同方向行驶的原告赵某某驾驶的豫x普通两轮摩托车,致使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某于当日入住平舆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1年4月2日出院,住院158天。此次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负全部责任。2011年3月7日经驻马某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左下肢及左足损伤结果评定为九级。皖x重型半挂牵引车、皖x重型罐式半挂车挂靠在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协议显示车主为马某某。皖x重型半挂牵引车、皖x重型罐式半挂车均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均为x元,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限内。

另查明,原告赵某某为非农业户口;201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x.2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赵某某身份证、户口本、住院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票据;被告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高某驾驶证、被告马某某身份证、皖x重型半挂牵引车、皖x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证;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平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驻马某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驻蔚康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驻蔚康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关于赵某某二期手术治疗费用的评估意见;挂靠协议一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单两份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健康权益受到侵害,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被告马某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车辆的投保单位,均应赔偿原告所受损失。被告高某因系马某某雇佣司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高某作为提供劳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为:首先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由第三者责任保险按车主应承担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马某某与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本院确认如下: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6895.84元(x.26元/年÷365天×158天=6895.84元)、护理费6895.84元(x.26元/年÷365天×158天=689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60元(158天×20元=3160元)、营养费1580元(158天×10元=1580元)、残疾赔偿金x.04元(x.26元/年×20年×20%=x.04元)、根据原告赵某某的伤残等级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以x元为宜。原告对护理费、误工费的请求数额均为6888.8元,应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以该数额为准。原告请求交通费1500元数额过高,根据原告在本地医院治疗的实际情况,交通费酌定400元。以上共计x.64元。另鉴定费1250元。原告请求的其他费用即车损仅有修车清单及收据,无正规发票及评估报告,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请求数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医疗费用97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60元+营养费1580元=9740元),伤残费用x.64元(残疾赔偿金x.04元+误工费6888.8元+护理费6888.8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抚尉金x元=x.64元),共计x.64元。鉴定费1250元由马某某与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x.64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户名:平舆县人民法院帐号:x)。

二、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1250元,被告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马某某、阜阳市X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单春雷

审判员张爱华

审判员朱文靖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孟庆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