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原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民,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冉,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彭利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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