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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皇城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昆明鼎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436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皇城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金马绿园小区X幢X、X楼。

法定代表人苏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卫国、董某某,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鼎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大树营金马农用机械城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宸熠,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起诉称:2000年9月,昆明皇城老妈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原告)在昆明市兰台酒店经营“皇城老妈”火锅店。2002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联营事宜,双方经协商签订《联营协议》,约定联合经营皇城老妈火锅项目,原告以其商铺、一楼住房,现金人民币280万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共计850万元作为联营投资,享有税后利润70%的分配权,被告用现金100万元及十幢前1400平方米停车场,十幢三楼空楼面650平方米作为联营投资,享有税后利润30%的分配权,联营期满后归原告方使用。协议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利润分配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03年3月30日,由于原告无力支付职工按揭贷款,被告提出代原告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双方又签订一份《联营协议》,约定被告占“皇城老妈”火锅店80%的股份,原告向银行所贷款项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占该店20%的股份,期限25年。“皇城老妈”火锅店以后的经营管理由被告负责,原告不承担经营风险。昆明皇城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24日前的债务与新店无关,由昆明皇城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某负责等。在履行《联营协议》期间,被告不同意原告人员参与管理并未分过任何红利,并且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店交与第三人经营,损害了原告的投资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解除由原、被告于2003年3月30日签订的《联营协议》;二、由被告偿还原告在“皇城老妈”火锅店的投资款(略).02元。

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认为经原、被告双方对联营期间的帐目进行过对帐,确认原告应偿还被告经济损失85万元,双方实际已经终止了2003年3月20日《联营协议》的履行。因此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原告)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解除反诉原、被告之间于2003年3月30日签订的《联营协议》;二、反诉被告偿还反诉原告联营期间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昆明皇城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4日前偿还昆明鼎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48万元。昆明皇城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昆明鼎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2005年3月4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就此全部清结。

二、本诉案件受理费(略).64元由昆明皇城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昆明鼎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晓明

审判员陈寒梅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ОО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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