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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64年。因涉嫌受贿,2009年7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2009年7月1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宏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方安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李XX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X镇第六煤矿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王XX现金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宏发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双停”复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王X举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马垌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李占X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马垌煤业有限公司下井安全检查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李占X现金1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白坡金达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闵XX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保利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王X强现金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苌庄安兴煤矿进行复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负责人杜X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大刘山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侯XX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永鑫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李XX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6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主管煤矿安全监察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凤翅山煤矿矿长王小X现金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富山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双停”复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陈XX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9年3、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富山煤业有限公司复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陈XX现金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7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包对禹州市X镇葛沟煤矿安全监管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郝XX现金x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7年3、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贡鑫煤业有限公司进行节后复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刘XX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X镇罗家沟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蒋XX现金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7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侯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白XX现金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9年3、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联坛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停产整顿后的复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王明X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X镇双庙联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刘周X现金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7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隆达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唐X现金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X乡文湾煤矿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侯X峰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X乡文湾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侯X峰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三古垌军阳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白向X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3、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李楼煤矿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陈某X现金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8、菰唬姹烁氯鲁湫谖卧砣萦兄彩喟旨本指ぞ诔淦美杂矶萦兄袷暽W镇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双停”复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侯X兴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包禹州市嵩山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刘X山现金x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万迪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双停”复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刘发X现金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天龙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刘玉X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天龙矿业有限公司进行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刘玉X现金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7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磨街中心安监站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兴禹煤矿矿长王朝X现金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王X松现金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银都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都XX现金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英达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双停”复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王X浩现金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7年3、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X镇办一矿进行节后复工验收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任X胜现金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任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对禹州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矿矿长王X耀现金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司法机关传讯和采取强制措施前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向检察机关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证人李XX、王XX、王X举、李占X、闵XX、王X强、杜X、侯X欣、王小X、陈XX、郝XX、刘XX、蒋XX、赵X敏、白XX、王明X、刘周X、唐X、候X峰、白向X、陈某X、候振兴、刘X山、刘发X、刘玉X、王朝X、王X松、都XX、王X浩、任X胜、王X耀等人的证言,禹州市安监局文件、银行帐单、禹州市煤矿安全检查验收的相关文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赃款上缴收据、禹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自首的证明等书证。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陈某某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悔罪,并退出全部赃款,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耀东

审判员:巴秋鸽

审判员:严平稳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马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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