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甲,行长。
被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知名企业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第三人河南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刘某乙、张某某、李某丙、第三人河南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宁宇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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