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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焦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焦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雷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焦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春美、张碧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彬彬担任本案记录。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焦某某,被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被告焦某某通过原告的朋友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一个月后,被告焦某某未履行自己的承诺。原告曾多次催收,但被告焦某某总以经济困难推托,至今未偿还欠款。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焦某某辩称,原告仅借给被告焦某某x元,扣除了2000元利息,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偿还了本息x元。尔后,在被告无法承担债务利息的时候,原告曾答应只要被告焦某某偿还x元。

被告雷某某辩称,首先,被告焦某某因打牌向原告借款属其个人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原告不属于民法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焦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6月1日登记离婚。2010年3月2日,被告焦某某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唐某某现金贰万元整(x元),期限一个月内还清”。嗣后,因被告焦某某未如约履行,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11年4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x元整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焦某某给付原告唐某某借款x元,该款由被告焦某某分别在2011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元,在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6000元,余款7000元在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焦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则由被告雷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焦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伟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人民陪审员张碧清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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