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杨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杨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略),农民。2008年10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杨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杨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又名谭某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略),无业。2008年10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杨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杨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又名:罗某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略),农民。2008年10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杨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杨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两次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某海洛因共计60克,所得毒资x元已被全部挥霍。10月12日从杨某某处查获海洛因3克。2、2008年9月中旬,被告人谭某某先后两次分别以每克500元、4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海洛因20克,所得毒资9000元已被全部挥霍。10月9日从谭某某处查获海洛因17.5克,剩余毒品被其吸食。3、2008年9月中旬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十三次以每0.5克300元的价格卖给柴某某、赵某夫妇海洛因共计6.5克,获得毒资1700元已被全部挥霍。10月9日从罗某某处查获海洛因2克,剩余毒品被其吸食。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裁判。

被告人杨某某对杨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其犯罪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某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2.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3.对于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海洛因60克的数量,只有被告人杨某某本人的供述和案犯谭某某的供述,证据链的形成很牵强,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被告人谭某某对杨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其犯罪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

被告人罗某某对杨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其犯罪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成都市一茶馆内从“三哥”(男,38岁左右,其他情况不详)处购买海洛因60克。9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四川省德阳市X路口附近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某海洛因30克;9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四川省中江县环球宾馆一房间内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再次卖给谭某某海洛因30克。所得毒资x元已被全部挥霍。10月12日公安干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3克。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公(陕)鉴(理化)字[2008]X号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涉案照片,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法庭审理笔录可以相互印证属实。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2008年9月中旬,被告人谭某某将其从杨某某处购买的海洛因,先后两次分别以每克500元、4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20克,所得毒资9000元已被全部挥霍。10月9日公安干警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17.5克,剩余毒品其全部吸食。2008年10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协助公安干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公(陕)鉴(理化)字[2008]X号检验报告,杨某尿检(2008)字第X号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涉案照片,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刀子一把,杨某示范区公安局杨某分局的情况说明,及法庭审理笔录可以相互印证属实。被告人谭某某对以上证据未提出异议,对其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足以确认。

2008年9月中旬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将其从谭某某处购买的海洛因,先后十三次以每0.5克300元的价格卖给柴某某、赵某夫妇海洛因共计6.5克,获得毒资1700元已被全部挥霍。10月9日公安干警抓获被告人罗某某时当场查获海洛因2克,剩余毒品其全部吸食。2008年10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公安干警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被告人罗某某、谭某某的供述,证人柴某某、赵某、彭某某的证言,公(陕)鉴(理化)字[2008]X号检验报告,杨某尿检(2008)字第X号、X号、X号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涉案照片,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子称两个,杨某示范区公安局杨某分局的情况说明,及法庭审理笔录可以相互印证属实。被告人罗某某对以上证据未提出异议,对其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海洛因63克;被告人谭某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海洛因37.5克;被告人罗某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海洛因8.5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谭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

三、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11年10月8日止);

四、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刀子一把、电子秤两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萌

代理审判员孙国萍

代理审判员贾建鹏

二ΟΟ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