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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诉河南安彩集团美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某、二审上诉人):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南安彩集团美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原某某,男,系章某某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燎原某子股份有限公司(原某南安彩集团美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中原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章某某诉河南安彩集团美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美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2003)新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章某某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新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章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5)新中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章某某对该判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5月24日作出(2008)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某某,美乐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杰、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章某某于1968年参加工作,1971年分配到美乐电子公司第十四车间,工种为化验。在章某某的上岗证上,工种一栏写的是:电镀,职务一栏写的是:化验。1993年工资改革核定岗位工资时,章某某的工种为三岗,岗位工资63元。该公司的电镀工为一岗,岗位工资80元。2001年5月11日,用人单位按照“试验工”工种给章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章某某认为,其退休前从事的工作是电镀工工种,由于用人单位在给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没有按电镀工对待,造成其工作时间延长五年,且退休待遇降低,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章某某于2002年6月17日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是:1、确认其所从事的电镀化验工作是电镀工工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电镀工工种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因工种界定错误给其造成的退休金差额。2、由于用人单位给其界定的工种类别错误,造成其工作时间比法定工作时间延长5年,对于延长的工作时间应按加班对待,发放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章某某从事的是电镀化验工作,不是电镀工。所谓电镀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给出的工种定义是:“采用电化学等方法,使金属、非金属制品的表面,覆着一层金属、非金属的涂层”。把章某某的工作内容与电镀工的定义进行对比,二者显然有差别。在电镀化验工作中,章某某虽然也享有有害工种保健津贴,但不是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综上所述,美乐电子公司在办理章某某退休手续工作中没有过错,没有侵害章某某的合法权益,章某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费48元,由章某某负担。

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电镀工是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所谓电镀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给出的工种定义是:“采用电化学等方法,使金属、非金属制品的表面,覆着一层金属、非金属的涂层”。而章某某从事的电镀化验工作是对电镀液体进行化验分析,其工作内容与电镀工显系不同,故不应按电镀工工种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某。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章某某负担。

章某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称:1、我从事的电镀化验工作是法定一级有害工种,理应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2、原某判决引用的工种定义不合法。3、依据本厂颁发的上岗证和职工健康卡,应当认定我的工种类别是电镀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1、原某法院对于美乐电子公司主张的章某某的工种予以回避,既未确认是工业化学分析工,也未要求美乐电子公司对章某某的工种类别进行重新鉴定,而是直接认定章某某的工种不是电镀工,其法律依据不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6—04—05—01细类规定,章某某从事的电镀化验工作是电镀生产的关键性岗位,其职业定义是镀层工,工种定义是电镀工。鉴于原某法院对章某某的工种类别认定错误,本案应予再审。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相同。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章某某的工种类别是否属于电镀工其本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对电镀工工种给出的定义是“采用电化学等方法,使金属、非金属制品的表面,覆着一层金属、非金属的涂层”。而章某某的工作内容是对电镀液体进行化验分析,其工作内容与电镀工的工种定义不相同,不能列入电镀工工种。再审中,章某某提供了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证明》,因该《证明》在形式与内容上均不符合鉴定书的法定要求,并且是受单方委托,故对该《证明》不予采信。在电镀化验工作中,章某某虽然也享有有害工种保健津贴,但不是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综上所述,原某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本院一审判决。

章某某对原某审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某审混淆了“职业”、“工种”、“岗位”三者的界限,误把“岗位”当成“工种”,是造成本案错判的根源,望再审予以纠正。2、电镀化验工作是一级有害工种,本厂给我发放有害工种保健津贴长达18年,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我也应当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由于用人单位不同意我提前退休,造成我的休息时间比法定休息时间减少5年。用人单位擅自剥夺我的休息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望上级法院撤销原某,支持其诉请。

美乐电子公司辩称:1、根据工业化学分析工的定义,章某某的工种类别应当是工业化学分析工,不是电镀工。2、章某某从事的电镀化验工作虽然有害身体健康,但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不是提前退休的条件,故不能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望再审维持原某。

基于双方的陈述与答辩,合议庭对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是:章某某从事的电镀化验工作是否属于电镀工工种

本院再审查明,认定章某某从事的电镀化验工作是电镀工工种有下列证据:

1、河南万象通信有限公司十四分厂于2002年8月6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章某某同志,1971年分配到我分厂从事电镀化验工作,到2001年5月退休,其工作任务是电镀槽液分析、污水分析和污水处理,每天工作直接接触氰化物、铬酸盐、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氨水、漂白粉等强酸、强碱盐。还有拉料、拉酸、加料,处理从电镀车间排出的含有氰化物、铬酸盐的污水。此工作是我分厂技术性强,责任重的岗位。

2、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2004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新乡国营七六○厂军品公司:你公司章某某同志,按照你公司1994年元月16日组织的高级电镀工工艺学等培训内容、上岗证(工种:电镀,职务:化验)以及河南万象通信有限公司十四分厂所示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X-X-X-01细类(职业)之规定,职业定义应为:镀层工,工种定义为:电镀工。请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确认该同志的职业名称为镀层工(电镀工)。特此证明!

3、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科科长庄建源于2004年11月24日给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复函》。该《复函》称: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我中心隶属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实施、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认定章某某同志的职业(工种)为镀层工(电镀工)(职业定义为镀层工,工种定义为电镀工)基于如下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235页镀层工定义,镀层工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配制电镀溶液、调整溶液成分、测量溶液温度、密度和PH值,这些都是章某某同志在工作中从事的重要工作内容,章某某同志从事的职业可以明确确定为镀层工,而镀层工包括的电镀工、氮化钛涂层工等9个工种的第一个工种就是电镀工。(2)按照国营七六○厂军品公司1994年元月16日组织的高级电镀工工艺学等培训内容、上岗证(工种:电镀,职务:化验)以及河南万象通信有限公司十四分厂所示证明,企业所发的上岗证已明确标明章某某同志从事的工种是电镀,岗位职务是化验。上岗证就是从事电镀工种化验岗位的必要凭证,这一点是很明确的。(3)根据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卷宗2002年度新华民初字第X号第28页河南万象通信有限公司十四分厂出具的证明,章某某同志实际从事槽液维护、镀液成份分析、污水处理、镀液的搬运、采样、称量、配制等工作,这些工作都在电镀车间,毫无疑问是电镀生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电镀生产非常关键的一个岗位。(4)根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国务院46个行业主管部门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工种分类适用性原某,在制造业中,要突破主要以产品划分工种、以岗位或工序设置工种的旧模式,工种的适用范围是指包括主要生产工作岗位。因此,章某某同志的工种应定义为电镀工。

职业是具有一定特征的社会工作类别,我们以往经常使用“工种”“岗位”等概念,实质上就是将职业按不同需要或要求进行的具体划分。一般来讲,一个职业包括一个或几个工种,一个工种又包括一个或几个岗位,因此,职业与工种、岗位之间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章某某同志在电镀工作中从事关键性的电镀化验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X-X-X-01细类(职业)之规定,职业定义为镀层工,工种定义为电镀工是科学合理的。

4、章某某的上岗证。该上岗证上工种一栏写的是:电镀。

5、章某某的职业健康卡。该健康卡上工种一栏写的是:电镀。

6、美乐电子公司在职工教育考试中给章某某发的准考证。考试内容有:电镀工艺。

再审又查明,认定章某某从事的工作不是电镀工工种,而是工业化学分析工,有下列证据:

1、章某某的转正、定级鉴定表。该鉴定表上工种一栏写的是:化验。

2、章某某的学徒转正定级鉴定表。该鉴定表上工种一栏写的是:化验。

3、章某某的工资改革审批表。该审批表上工种一栏写的是:化验工。

4、章某某的增资审批表。该审批表上工种一栏写的是:化验。

5、章某某的升级审批表。该审批表上工种一栏写的是:化验员。

6、章某某的增资升级验证表。该验证表上岗位一栏写的是:化验工。

7、章某某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变动表。该变动表上岗位一栏写的是:化学试验工。

8、章某某的考试成绩卡片。该卡片上工种一栏写的是:化验。

9、章某某的统考合格证发放登记表。该登记表上工种一栏写的是:化验。

10、章某某的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该审批表上工种一栏写的是:化学试验工。

11、工业化学分析工的定义:“用仪器设备和药剂,对金属、非金属材料的化学元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再审还查明:美乐电子公司的前身是国营燎原某六O厂,现又更名为:河南燎原某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万象通信有限公司是美乐电子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再审认为,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鉴定工种类别的权威部门,该中心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科科长庄建源是从事工种鉴定的业内人士,其所出具的《证明》和《复函》应当高于本案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依据《证明》、《复函》以及章某某的上岗证、健康卡,足以认定章某某的工种类别是电镀工。再审中,用人单位美乐电子公司虽然也提交11份相反证据,但相反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对抗《证明》、《复函》的证明力,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由于用人单位对章某某的工种类别界定错误,造成章某某退休待遇降低。对于降低的退休待遇,用人单位应予纠正,并补发因工种类别界定错误造成的退休金差额。关于章某某主张的双倍工资问题,本院认为,章某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延长的工作年限,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故不能按照该条规定领取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章某某作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应当知道自己在何时退休,其明知自己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而不去主张,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用人单位同意其延长工作年限不构成侵权。综上所述,章某某申请再审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新中民再字第X号、(2003)新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3)新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章某某在退休前从事的电镀化验工作是电镀工工种。

三、河南燎原某子股份有限公司按电镀工工种为章某某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因工种界定错误给章某某造成的退休金差额。

四、驳回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00元,其他费用48元,均由河南燎原某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春娥

代理审判员王锡刚

代理审判员封齐生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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