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漯河市郾城区某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陈某、吕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XX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被告陈XX。

被告吕XX。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XX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陈XX、吕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相法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担保中心诉称:2006年10月27日,被告陈XX同漯河市城市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x元,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吕XX就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借款到期后,陈XX未还款,原告在担保期内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原告要求被告吕XX履行担保义务,但吕XX至今未履行。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陈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307.13元;(二)被告吕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陈XX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请求的还款数额无异议,但被告现在无能力还款,并表示愿意分期分批偿还欠款或以自己的门面房折抵欠款,但原告不同意上述还款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7日,被告陈XX与漯河市城市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漯河市城市信用社向陈XX发放贷款x元,贷款期限从2006年10月27日起至2008年10月27日止,该笔贷款由原告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同时被告吕XX又对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陈XX未还款,原告担保中心于2008年12月11日偿还贷款本金x元,利息307.13元,共计x.1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担保中心提供的陈XX贷款申请书、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中心的还款凭证、担保承诺书及吕XX的担保偿还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被告陈XX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吕XX因缺席未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据此,被告吕XX向原告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行为及担保中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二被告进行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担保中心已替被告陈XX清偿贷款本息x.13元,所以被告陈XX应当偿还担保中心x.13元,又因吕XX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吕XX对陈XX的欠款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区XX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307.13元,共计x.13元。

二、被告陈XX如逾期还款,由被告吕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曹英旗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