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贺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骗女友周××,称住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旗区X片X栋的前女友“彭×”房里有其本人的物品。之后,被告人贺某某带周××到了该处所,被告人贺某某用钥匙将房间大门打开,因卧室门无法打开,周××便从卧室门上的气窗处爬入将门打开,2人进卧室后盗得被害人田××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现金2000元。经鉴定,被盗“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640元。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某于2011年5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被盗“三星”牌笔记本电脑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盗2000元现金已被被告人贺某某用于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田××的陈述,证人周××的证言,提取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雨价认证(2011)第X号《价格证明结论书》,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政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饶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