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开大学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来某农人科技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某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来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秦皇岛老来某老年公寓经理。
被告北京北大荒绿色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西城分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南开大学文学院东方艺术系教授,著名的工笔画家,著有《轻云蔽月.杨某甲工笔仕女画集》。被告泰来某农人科技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北京北大荒绿色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西城分店销售的麦饭石营养大米在包装桶、盒上,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了原告《轻云蔽月.杨某甲工笔仕女画集》中刊载的作品《牡丹仙子》,并对画面进行了裁剪修改处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请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收回并销毁全部侵权复制品(包装桶、盒);2、判令二被告消除影响,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应得利润、支付作品使用费、赔偿经济损失x元;4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调查取证合理开支1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经询,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泰来某农人科技种植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杨某甲经济损失五千五百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三千元。
二、被告北京北大荒绿色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西城分店立即停止侵权。
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燕
人民陪审员李某华
人民陪审员冯强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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