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昆明两江楼餐饮有限公司与程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两江楼餐饮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长冬,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重庆垫江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祖文敏,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江世清(原审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江西省于都县人,现住昆明市春晖小区X幢X单元X室。身份证号:x。

上诉人昆明两江楼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某向两江楼公司提供时鲜蔬菜,江世清系两江楼公司的经理,江世清依据程某某提供的送货单据于2007年7月13日出示了收条,注明:收到程某某送货单据总价x元,因未核实实际总价,故结账时采取多退少补予以结算。2007年12月,两江楼公司支付货款4000元,余款x元未付,程某某即诉至法院,要求两江楼公司、江世清支付余款x元及2007年7月13日至2008年7月13日的利息230.7元。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两江楼公司供应蔬菜,双方即建立了买卖关系,两江楼公司应按自己出具的收货单履行支付程某某货款的义务,因两江楼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程某某持两江楼公司的经理江世清出具给程某某的收据要求两江楼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扣除出具收据后两江楼公司支付的4000元,两江楼公司欠程某某x元,应支付给程某某。因两江楼公司已将程某某的收货单收取,庭审中两江楼公司没有提交单据核对,两江楼公司要求核账的请求,不予支持。江世清系两江楼公司的经理,其出示收条的行为属于代表公司行使职务的行为,该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程某某要求江世清承担支付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程某某要求支付从2007年7月13日至2008年7月13日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可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两江楼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某某货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7月13日起至2008年7月13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计);二、驳回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两江楼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两江楼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有关送货收据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从而导致误判。在一审审理过程某,被上诉人只提供江世清提交的一张收条,却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送货收据送到上诉人或江世清手中。被上诉人出示的收条已明确注明收到被上诉人送货单据总价x元,因未核实实际总价,故结帐时采取多退少补予以结算。试想,如果上诉人已收到被上诉人的送货单据,那还有什么必要多退少补,直接注明欠被上诉人多少货款就行了,这明显有违常理。在本案中,事实是上诉人正在营业,被上诉人带人来索要货款,为了不影响餐厅客人的情绪,保证正常营业,江世清即按被上诉人提出的要求,写了上述收条,但的确未收到送货单据。因此,一审法院主观,草率地认定送货收据在上诉人处,不要求程某某提交单据核对,明显认定事实不清,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程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江世清系两江楼公司的经理,其向程某某出具的收条注明:收到程某某送货单据总价x元,因未核实实际总价,故结账时采取多退少补予以结算。该收条内容明确表明两江楼公司已收到程某某提交的送货单据,其主张未收到送货单据与收条内容不符。现两江楼公司对所欠货款数额有异议,理应举证证明,其不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昆明两江楼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付锡勇

审判员李南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ОО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艺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