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2次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建材交易中心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罗××(另案处理)。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建材交易中心X栋的楼下,将装有0.08克毒品海洛因的塑料吸管贩卖给吸毒人员罗××,得赃款人民币80元。

2、2010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上述同一地点,将2根装有0.196克毒品海洛因的塑料吸管贩卖给吸毒人员罗××,得赃款人民币160元。在交易后,2人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搜缴出8根装有0.619克白色粉末的塑料吸管。经鉴定,所搜缴的8根塑料吸管内白色粉末系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材料,证人罗××的证言,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查获的毒品的照片,被告人李某辩认罗××的笔录,罗××辩认被告人李某的笔录,被告人李某及罗××的《尿样毒品成份检测报告》,(长)公(刑)鉴(理化)字【2010】1513、X号《理化检验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1年7月17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240元,上缴国库;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895克,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毒品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