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诉肖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又名董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肖某乙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原告董某诉被告肖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春宇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肖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初,原、被告相认识,后产生好感,为确立婚姻关系,应被告要求,我买了黄某项链一条,耳钉一对,金戒指一枚,以上价值3000元,手机一部价值600元及电磁炉等其他物品送给她。2008年10月,由媒人冯红昌主持定亲,换表记,被告索要现金6000元及其他价值600元的衣物。2009年5月,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避而不见,突然提出“不谈了”。被告行为极大地伤了原告的感情,也使我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失。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婚约期间索要的现金6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手机一部、衣物。

被告肖某乙辩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在中加公司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就要求我在他家居住,结果导致我怀孕,流产后至今身体有病,给我身体造成极大损害。我怕再出现问题,就不去他家住,结果他用短信和言语扬言要杀我全家和我舅,故此产生矛盾。今年农历四月,他到我家将换表记的东西全部拿走。他说的换表记当天我只知道给了3000元,提到的“三金”发票是伪证,因“三金”发票在我这里。我父亲曾给过原告5000元做生意,现在我身体有病,已为治病花了2000元,还需6000元才能治好。综上,被告没有向原告索要钱和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董某与被告肖某乙经人介绍相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董某购买金项链一条、耳钉一对、金戒指一枚送给肖某乙。2008年10月按照当地风俗订婚“换表记”,董某送“彩礼”6000元。董某与肖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相认识期间,肖某乙曾怀孕后流产。现因种种矛盾纠纷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本院认为:董某为追求恋爱关系,自愿为女朋友肖某乙购买“三金”相送,就是让被告佩戴使用,属赠与性质。现原告在婚姻关系不成的情况下,主张要求被告再予以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订婚后“换表记”时,经媒人手给付肖某乙“彩礼”6000元事实清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某现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春宇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杜俊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