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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刘某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6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日育有一女刘某某。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矛盾,并经常发生争吵,原告黄某乙曾三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均未予准许。2011年3月29日,原告黄某乙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刘某某在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5万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三、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7年所建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X乡XX村的二层房屋一栋归被告刘某某享有,该房因拆迁所得的相关拆迁补偿款项归被告刘某某享有;

四、婚生小孩刘某某归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黄某乙自2011年5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等共计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该款每半年支付一次,由原告黄某乙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分两次将半年抚养费1800元打入被告刘某某提供的账户;

五、个人(含小孩)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个人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嵘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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