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启超、高某某,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地址陕县X镇。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清,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高某某,被告的代理人王某、段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1992年原告退伍后安置到原三门峡豫西机床厂工作,从事装配钳工工作,2004年9月8日在工作中受伤,左手拇指一关节被切断。2005年9月25日被三门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企业改制后原告继续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5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企业改制时预留给原告的工伤待遇费x元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也没完全支持原告的诉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预留给原告的工伤待遇费x元。

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主动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没有违法行为,但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各项工伤费用,不能按照保留劳动合同的情况来支付工伤待遇。2、2006年公司改制时,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中,对职工安置费的使用和处分及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均有约定,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一次性支付的数额从预留费用中支付,而不是将预留费全部支付给原告。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企业改制时预留在原告名下的伤残津贴x元,是否应全部支付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豫(陕县)工伤证字x号工伤证。2、(三劳鉴)工残字第x号职工工伤残废证。3、工伤人员各项费用明细表,4、陕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以此证明原告因公受伤、致残等级及预留在其名下的费用和仲裁情况。

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预留款是在保留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按月支付的款项,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的款项。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2、改制成本明细。3、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以此证明,企业改制时对职工安置费的使用和处分有约定。

庭审质证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应按照预留费数额全部支付给原告。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为有效证据:原、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赵某某1992年退伍后被安置到原三门峡豫西机床厂工作,从事装配钳工工作。2003年该厂被三门峡金渠集团重组为三门峡金渠集团豫西机床有限公司,2004年9月8日赵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左手拇指、中指、无名指第一关节切断,右手小指肌腱拉伤。2004年12月3日原告被陕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5年9月25日被三门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2006年6月三门峡金渠集团豫西机床有限公司改制为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根据《三门峡金渠集团豫西机床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原告赵某某与原国企解除劳动合同从新与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三门峡金渠集团豫西机床有限公司改制成本明细》中标明,预留给工伤及职业病职工39人伤残抚恤金等费用共计175.59万元,《工伤人员各项费用明细》中标明,预留在赵某某名下的伤残津贴为x元,核算的赵某某个人工资基数为1301元。《三门峡金渠集团豫西机床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中与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约定“5-6级工伤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由被告管理直至退休,被告从预留费中按月足额支付5-6级工伤人员伤残抚恤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2009年5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经原告赵某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因预留费的支付问题原告与被告发生争议,2009年8月4日赵某某向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9月24日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从2006年1月至2009年5月31日原告未领取伤残津贴。统筹地区三门峡市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1982.3元。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造成伤残六级,依法应当享受伤残六级的待遇,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的约定,原、被告应不解除劳动关系,由被告管理直至退休,被告从预留费中按月足额支付原告的伤残津贴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但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亦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以,解除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支付预留在其名下全部预留金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的一次性支付标准,据此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第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某某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

二、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某某4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

三、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某某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3个月3903元。

四、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告2006年1月至2009年5月31日伤残津贴x.1元。

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四项共计x.1元,限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伟

代审判员:赵某虎

代审判员:张海熬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员帅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