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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对被上诉人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张某甲负担四百元(已交纳),由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张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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