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2月27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强伢子”(具体身份不详,在逃)骑摩托车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左岸右岸小区,发现被害人刘××价值人民币2490元的黑色“狮龙”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小区E4和EX栋中间的空坪处,被告人杨某某遂下车将该车推出并与“强伢子”一同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在逃至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高岭小区一摩托车、电动车配件店准备换锁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被告人杨某某遂坦白了其与“强伢子”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长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长公(直)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

二、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起子1把,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鹏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