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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48岁,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4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顺成,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屈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我妻子黄某伏的舅舅张宏照与被告张某某同村人,张宏照是单身汉。由于张宏照年迈体弱,常年有病没人照顾。我和我妻子黄某伏协商照顾张宏照。从1980年开始照顾张宏照,而张宏照的责任田3.3亩由我从1980年开始帮助张宏照耕种管理,1999年我叫张宏照搬到我家居住照顾,张宏照的责任田3.3亩一直由我耕种。2002年张宏照因病去世,是我负责将其舅张宏照埋葬,所有花费我全部承担,管庄村一分钱没拿,后来由于路途远,又不是一个县,耕种不变,我于2003年秋季口头给被告张某某协议将这3.3亩地承包给他,前4年每年给我承包费700元,后一年给100元,承包期为5年,后来我向被告张某某要承包费,被告张某某不给。2007年10月14日经临颍县X乡法律服务所调解并鉴定协议书一份,临颍县X乡法律服务所并作了见证。承包协议规定在2008年9月20日前被告张某某清除该土地上的附属物交给我,被告张某某迟迟不按照协议执行。我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某退还给我土地3.3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某辩称:2003年原告郭某某耕种他舅张宏照责任田承包给我,承包期为5年,2008年9月20日前到期。后来村里收回,不到3.3亩,只有3.15亩。原告郭某某他舅是“五保户”,不是单身汉,他舅死了就该收回,原告郭某某没有资格种他舅的地。村委叫原告郭某某种他舅张宏照的责任田是补偿他埋他舅的损失,土地是集体的,人死了应该收回。所以我构不成侵权,要求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从1980年照料他舅舅张宏照,张宏照的责任田一直由原告郭某某帮助耕种管理,1999年原告郭某某将其舅舅张宏照搬到自己家照顾。张宏照的责任田原告郭某某投资耕种管理。2002年原告郭某某的舅舅张宏照因病去世,将其舅舅张宏照埋葬,花费由原告郭某某全部承担。后因原告郭某某舅舅张宏照死去,又不是一个县,耕种地不变,路途远,将土地3.3亩于2003年秋季承包给被告张某某,承包期为5年,前4年每年700元,最后一年为1000元,后来原告郭某某向被告张某某要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并于2007年10月14日在临颍县X乡法律服务所双方鉴定协议一份,并注明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9月20日前清除土地上的所有附属物,退还给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不按照协议办,原告郭某某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从1980年至2002年一直照料其舅张宏照,张宏照的责任田一直由原告郭某某耕种管理。原告郭某某其舅张宏照死后埋葬全部有原告郭某某负责,临颍县X乡X村没有拿一分钱。后来于2003年秋季将土地承包给被告张某某,承包期为5年,承包费前4年为700元,最后一年为1000元。原告向被告要承包费时双方发生矛盾,经临颍县X乡法律服务所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书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承包原告郭某某的土地到期应予退还给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郭某某的舅舅是“五保户”,人死了应该收回。原告郭某某称我舅张宏照活着时谁也没说过是五保户,死了是五保户,人死了土地就应该收回,那是规定,没有证据,收回土地临颍县X乡X村也没有给我说过,也没通知我。对此,本院对被告提供村委会证据张宏照是五保不予支持,应该拿出有关部门五保证明,人死了土地应该收回没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规定,故此,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郭某某的土地3.3亩。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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