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仟业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延长线大树营立交桥旁。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周海鸣、孟庆伟,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昆明市地矿局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晋繁,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房地产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仟业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仟业红公司)诉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盘房公司)其他房地产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本院主持调解,本院于同年8月17日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仟业红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孟庆伟,被告盘房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晋繁到庭参加调解。
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97年6月,被告盘房公司作为拆迁人取得威远街、庆云街、护国路北段三条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原告仟业红公司受被告盘房公司的委托,经报昆明市旧城改造拆迁办的批准,负责组织实施被告房屋拆迁工程,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回迁安置房给原告。现原告已全面地履行了委托拆迁协议所记载的义务,并将该地块拆除后交由被告开发。但因房地产市场开发中各种不确定的因素,致使被告应提供的回迁安置房至今未移交原告。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2月5日签订了《威远街南廊回迁房移交和冲抵延期过渡费协议》,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应发放的2003年内的延期过渡费(略).50元,于2004年12月30日前付清;2004年内继续发生的延期过渡费(包含办公楼、商场、住宅)每月为(略).10元,以每三个月累计一次金额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4年3月17日向原告移交了位于本市江岸小区X路X、160、X号铺面,总面积为83.9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共计(略)元;移交住宅15套,折价人民币(略)元用于冲减所欠过渡费。但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过渡费,据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威远街南廊回迁房移交和冲抵延期过渡费协议》;二、被告支付2003年内延期过渡费(略).50元及2004年1月至5月过渡费(略).50元,合计(略)元。并按每月(略).10元支付至回迁安置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昆明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尚欠原告昆明仟业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的拆迁过渡费(略).50元以及2004年1月至9月的过渡费(略).90元,两项共计(略).40元,由被告昆明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昆明仟业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2004年10月后产生的过渡费,按每月(略).10元,由被告昆明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逐月支付给原告昆明仟业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直至被告昆明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提供完毕回迁安置房给原告昆明仟业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时止;
三、原告昆明仟业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略).49元、保全费(略)元,由原告昆明仟业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略).75元,被告昆明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承担(略).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坚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人民陪审员唐红明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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