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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可,湖南大义(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宗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可、被告廖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以儿子廖某结婚为由,于2004年11月1日、11月27日、12月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元、x元、2000元。由于原告近几年来生活十分困难,多次向被告主张债务,被告总是推诿其词,现依法要求被告一次性连本带利归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被告廖某某辨称,被告系深圳市威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的三次借款x元是深圳市威泰实业有限公司应分红给被告的一部分。请法院查明真相帮被告夺回应得的分红部分。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日、11月27日、12月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3000元、x元、2000元,共计x元。被告至今未还,遂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廖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条借款x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以三笔借款系深圳市威泰实业有限公司给被告的分红款为由进行抗辩,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请法院查明真相帮被告夺回应得的分红部分,因公司股份的分红属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廖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宗辉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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