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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陕西通贸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陕西通贸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渭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划转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31万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己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陕西通贸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己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渭中调字第X号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郭卫平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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