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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与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248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昆明项目部经理,住(略),身份证编号(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云南省安宁市郎家庄。

法定代表人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党委书记,住(略),身份证编号(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住(略),身份证编号(略),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1月14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内容为:甲方(被告)从2004年1月开始(扣除每季度末一个月份外)尽可能每月支付乙方(原告)材料款及花岗岩款5万元,力争在2006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款项。之后,被告于2004年1月和3月共付款(略)元。但被告于2004年2月和4月没履行还款协议应支付的款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据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及材料款(略).56元及利息5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答辩对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认可欠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材料及劳务款(略).56元;

二、被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按如下方式分期偿还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材料及劳务款:

1、2004年7月13日之前偿还原告方3万元;

2、2004年7月31日之前偿还15万元;

3、2004年8月31日之前偿还15万元;

4、2004年9月30日之前偿还15万元;

5、2004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15万元;

6、2004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15万元;

7、2004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15万元;

8、2005年1月31日之前偿还15万元;

9、2005年2月28日之前偿还清余款(略).56元;

以上总计九次共计(略).56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略).20元由被告承担,并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陈寒梅

代理审判员代晓明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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