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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平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庄南加油站北侧附近时,将前方行人董见听撞伤,肇事后潘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伤者董见听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6月26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勘验记录、尸检报告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平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庄南加油站北侧附近时,将前方行走的被害人董见亭撞伤,肇事后潘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伤者董见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6月26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转利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x元,已当庭支付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转利提出撤诉,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其供述驾驶车辆肇事的时间、地点、经过与证人叶XX、叶XX、苑XX等证实被害人董见听被撞伤的时间、地点、经过相一致,另有报警记录、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调解笔录、撤诉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尚国云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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