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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41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6月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8日20时50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豫x号二轮摩托车沿博爱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博爱县人民医院北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测,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3mg/x,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郝xx的证言,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检验结论报告书,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郭凯世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郜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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