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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勇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赵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某、勇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勇某某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前后邻居,居住于高新区百里奚办事处岗王庄社区X组。两原告随子女在外地生活至2008年8月,回靳庄看房子时发现被告新盖房未按规划的规定退让1米的架木地,将原被告两家房屋的前后房檐连为一体。若遇下雨,势必造成原告后墙阴坡,增加房屋的危险性,同时也妨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拆除自原告北墙外墙皮向北一米范围内建筑,腾出一米架木地,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某辩称,被告建房是经村组同意,且新建房也未超出原房屋边界,与原告两家墙体的距离宽处1米多,窄处50公分,并未影响原告的采光通风,所以被告不存在侵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勇某某系夫妻关系,居住于南阳市高新区百里奚办事处岗王庄社区X组,其房屋坐北朝南,与被告郑某某系前后邻居。2008年被告旧房建新,房屋坐东朝西,房屋南墙(前墙)与原告房屋北墙(后墙)相邻,两墙之间最东侧(最宽处)间距1.02米,最西侧(最窄处)间距48.桌C嬖扛莘蔽槐躕腴挥姹扛莘衔荒X檐距离,最东侧相距41厘米,最西侧相距6厘米,两房房檐相浇一处(审理中被告自行拆掉交接一处的屋顶房檐),双方墙体之间无障碍物,原告北墙(后墙)二层部分东西两个窗户。2008年12月25日原告以被告侵权,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询问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法庭的勘验笔录予以证实,在庭审中均向当事人双方作了出示或宣读,并经当事人质证,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进行旧房建新,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建房手续及遵照有关建房管理规定,现被告既未提供建房手续,又违反“后邻必须给前邻留足一米架木地”的管理规定,且随着两房的增高,相距的距离越近,最近处两房不足6厘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坚持要求被告退出房后一米架木地,而被告态度又强硬,坚持不同意退出,且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故本院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郑某某拆除原告赵某某、勇某某的房屋北墙外一米内的建筑物。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鑫

审判员吴张弘

审判员胡果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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