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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指控:2009年5月1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南阳市文化宫动感100网吧找其女友路X时与网吧主管崔XX发生纠纷,张某随纠集徐飞(另案处理)、“斌子”等人来到网吧门口将崔XX及其朋友杨XX砍伤。经法医鉴定崔XX及杨XX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崔XX、杨XX的陈述、证人韩XX、路X、赵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南阳市文化宫动感100网吧找其女友路X时与网吧主管崔XX发生纠纷,张某随纠集徐飞(另案处理)、“斌子”等人来到网吧门口将崔XX及其朋友杨XX砍伤。经法医鉴定崔XX及杨XX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0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杨XX达成民事调解,由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杨XX人民币x元,并已履行。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崔XX达成民事调解,由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崔XX人民币x元,并已履行。2011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由其朋友陪同,到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2009年5月份一天晚上9点多,我到文化宫动感100网吧给当服务员的女友路X送饭,我俩在吧台旁又叮当几句,店里的主管小崔领着几个年轻娃架着我把我往外推,路X过来劝时,小崔动手打路X。我当时心里气得很,就打电话找人过来帮我出气。在文化宫门口我看到徐飞、斌子和他俩一起还有三个年轻孩,我把刚才受的气对他们说了,他们都愿意帮我,我们再次来到动感10赏虐诿遥拔『扌龃闯遥抛焖恿馔⒗虿赏诎帜鲇闯焕鲆懈哪依冢栽呐斓尚⒎蟆颖缸黾透暇ド侄蚴〈扌痛詈囱1摇晃妹赌叮堑褪旌尚⒎蟆颖蛔橐目坏鲆薷猛媚5臁尚头蠛颖亲沂谖镌m阳桥北头广场跳舞认识的,只知道他们是新野人。对伤情鉴定无异议。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崔XX的陈述:

2009年5月16日晚上9点40分左右,我在文化宫动感100网吧内听到吧台外有人吵架,见是老板娘韩XX和一个20多岁的年轻娃吵架,我和杨贝(杨XX)、赵X便到吧台处说他,并架着他往外走,网吧服务员路X上来劝,我在推那娃时,一巴掌挥到路X脸上了,那男的说:好,我记着,你叫小崔,你等着。他就走了。大约过有10多分钟,路X的男友又来了,在网吧门口喊:“小崔,你出来”,并拉着我外走,他把我拉到网吧门前的水泥地后喊:“打”,从路对面过来7、8个男子上来围着我打,从网吧内出来的杨贝也被他们围着打。路X的男友喊:“用刀砍”那些人,拿出刀就砍我和杨贝。我和杨贝都被打伤了。……对伤情鉴定无异议。

(2)被害人杨XX陈述:

2009年5月16日晚上9点40分左右,我和崔XX、赵X在文化宫动感100网吧上网,听到老板娘韩XX和一个20多岁的年轻娃吵架,我和崔XX、赵X便到吧台处劝他,并架着他往外走,网吧服务员路X上来劝,崔XX一巴掌挥到路X脸上了,那男的说:打女人,算什么,你等着。他就走了。大约过有10多分钟,那男子又来了,他拉着小崔往外走,我就赶紧上去拉崔XX,不让那男子把崔XX往外拉。这时又上来两个男子把我和崔XX拉到网吧门前路上,接着就开始打我们。有3、4个男子围住我打,我看到他们掏出明晃晃的片刀上来在我背部砍一刀,左大腿后面砍两刀,又在我左脚砍一刀,这时韩XX站在门口喊一声,这伙人就跑了。对伤情鉴定无异议。民事部分已调解,调解是我的真实意思,我不再追究张某的任何责任。

3、证人证言

(1)证人韩XX证言:

2009年5月16日晚上大约9点多,我在网吧招呼生意,路X的男友来给路该送饭,路该不吃,路该的男友张某就把饭盒扔到吧台前,我对张某说:要闹出去闹,张某指着我说:你算老几,你凭啥管。网吧主管崔XX过来把张某推到了店外。过有10多分钟,张某再次到网吧,把崔XX拉出店外,我跑出去看到和崔XX一起的杨贝被砍倒在地,还有一个男子拎着刀追着崔XX打,我忙打110报警,那6、7个人就朝东跑了。

(2)证人路X证言:

2009年5月16日晚上大约10点多,我在南阳市文化宫动感100网吧前台上班,我男友张某来给我送饭,我当时忙没吃,张某就把饭盒扔到吧台前,老板娘韩XX过来就和张某吵了起来。网吧主管崔XX过来把张某拉着往外拉。我就上去拉小崔,他打了我一耳光,我就哭,我男友张某走了,我后来听到外边再喊,我也跑出去看,我跑出去看到和崔XX一起的杨贝被砍倒在地,还有张某的朋友徐飞在和小崔夺一把自行车,张某在人堆里站着,后来他们都走了。

(3)、证人赵X证言:

2009年5月16日晚上9点40分左右,我在文化宫动感100网吧上网,听到老板娘韩XX和一个20多岁的年轻娃吵架,我和崔XX、杨贝便到吧台处劝他,并架着他往外走,网吧服务员路X上来劝,崔XX一巴掌挥到路X脸上了,那男的说:你等着,他就走了。大约过有10多分钟,那男子又来了,他拉着小崔往外走,我和杨贝就赶紧上去拉崔XX,不让那男子把崔XX往外拉。到门口时我看见站有7、8个人,手里拎有刀,我看事不对就到楼上喊人,我们下来人已经跑了。杨贝和小崔都被砍伤了。

4、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公(卧)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结论:崔XX的伤情为轻伤;

(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公(卧)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结论:杨XX的伤情为轻伤;

5、书证

(1)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

证明了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调解协议书

证明了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崔XX、杨XX达成调解

(3)到案经过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在朋友陪同下主动到梅溪公安分局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杜帅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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