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乔某某不服固公交认字[2009]第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省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固始县X镇阳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男,该队队长。

原告乔某某不服河南省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固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7日,赵志明酒后驾驶摩托车高速行驶,在转弯处不减速,自行摔伤致死,原告与赵志明同村,从其身边经过发现其摔伤后出于善心将其送往医院,与赵志明的死亡无任何关系。被告于2009年1月9日就该起事故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隔7个月,被告因赵志明家人无理取闹等原因,失去原则,违背程序、违背事实与法律作出违法的事故认定书,同时违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强行调解,并以逮捕原告相威胁,强令原告支付x元伤葬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固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返还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垫付的伤葬费x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阳阳

审判员陈伟贤

审判员吴永生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孙友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