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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抢劫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1月17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1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预谋后,携带刀具、布条、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南阳油田房产处对面,租用被害人张××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到南阳,下午15时许,当车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X镇肖某农场附近时,被告人牛某某让张××停车在路边等人,被告人牛某某趁让张××看《简明历史辞典》之机,用水果刀刀柄猛击张××头部数下,企图将张打晕后将车抢走,但被张××将水果刀夺下。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用路人电话拨打“110”投案自首。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鉴定,帕萨特轿车价值x元;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法医鉴定,张××头部伤情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民事部分,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牛某某亲属赔偿张××各项损失8000元,并已兑现。被害人张××请求法院对牛某某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我某天想抢一辆汽车开,就到油田广南路与阿波罗宾馆错对面,看见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司机年龄也较大,想着好下手。我某租车去南阳,让他先到官庄派出所西边等我,我某车回家,从家里拿了一个手提纸袋,装了一本《简明历史辞典》,两张百年好合永结同心的车牌贴,一圈透明胶带,一段结实的红布条。准备抢到车后将车牌贴上,用红布条将司机捆住。还拿了一把二十公分左右长的单刃尖头刀,准备把司机打晕。等车到肖某时,我某等两个人,让先停车,我某老头说了一会儿话,然后下车给我某、李某某、我某等人打了电话,目的就是让老头认为我某和等的人联系。我某完电话上车,坐在老头身后,停了几分钟我某备下手抢车,我某出《简明历史辞典》让老头看值多少钱,老头接过辞典,我某从纸袋里拿出刀,用刀柄往老头头上捣了几下,老头头上开始流血了。老头转身从前排座中间的缝里把刀夺了过去。老头打开车门,下车时问我,娃儿,我某你没仇,你为啥要这样对我。说完,他下车,我某车门打开也下车了。这时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男的,我某住说借电话使一下,那个骑摩托车的人见老头头上流着血就把电话给我某了,我某了110。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陈述:今天下午,我某油田房产处对面的路边等人租车,下午2点13分,一个娃骑一自行车过来,问我某不去南阳。他让我某官庄派出所西边等他,大约有十几分钟,这娃提着一个纸袋过来,他上车坐在我某后,走到肖某一个牌坊处,他说要停车等人,我某有十几分钟,他下车抽会儿烟又上车,停有两分钟,他从纸袋里掏出一本绿色硬皮辞典给我,他让我某看有啥不一样,我某接辞典,那个娃就用东西朝我某上扎了几下,我某身一看,他双手拿刀从驾驶座缝里又要朝我某,我某用双手抓住他的手,别他的胳膊,把刀夺了下来。我某门下车,那男的把左后车门也打开下车,我某双手拽住他的衣服,他挣几下准备逃走,我某住他,没有跑成,我某给我某子张××打电话。不一会儿,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那男的对骑摩托的说了几句话,那骑摩托的就走了。后面的事我某不清了。

3、证人证言

⑴证人张××证言:今天下午,我某在南阳市区办事,下午3点28分,我某亲张××给我某电话说在运输农场被砸了,说完就把电话挂了。我某给我某姨、妻子打电话让报警。

⑵证人安××证言:2009年1月3日下午三点多,黄某傅开车拉着我某官庄镇肖某牌坊时,我某见一个男的从北往南横穿公路,那个男的又像打电话又像捂着头,脸上有血,我某车过去后,开车的黄某傅说那个男的好像是公司劳模,我某让车拐回到牌坊那里,我某车见那个男的就是张××,他捂着头在牌坊的公路南边,一辆黑色轿车头朝西在路北边停着,一个年轻男的在车左侧站着,我某打120,等了一会,120没有来,那个年轻男的就拿了一卷卫生纸,他让张××用卫生纸捂着头,那个年轻男的让我某赶紧用车把张××送到医院。等了一会,我某拉着张××和那个男的去迎120急救车,没走多远110警车过来了,我某就把张××和那个年轻男的交给警察了。

⑶证人黄××证言。证言内容为,看见张××头上流血和将一个年轻男的交给警察的经过。

⑷证人刘××证言。证言内容为,2009年1月3日走到肖某农场时有人用其手机(手机号码为,x)报警的事实。

4、鉴定结论

(1)宛区价鉴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帕萨特轿车鉴定价值x元。

(2)损伤鉴定。鉴定结论为,张××头部疤痕累计长度9.5cm构成轻伤。

(3)精神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牛某某具有分裂人格障碍,完全责任能力。

5、其它证据

(1)身份证明。记载牛某某的基本情况。

(2)提取笔录。载明:公安人员从被害人处及车上提取带血刀具一把,《简明历史辞典》,两张百年好合,永结同心车牌帖,一卷宽透明胶带,一根长约三米的红色布条。

(3)情况说明两份。载明:魏岗派出所民警出警在官庄肖某农场将人抓获的经过。

(4)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显示被抢车辆及作案工具的外部特征。

(5)110报警记录。载明:2009年1月3日110指挥中心接警x报称官庄肖某农场有人打架。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辩解:“我某他是自动停止的”及辩护人“被告人行为系犯罪中止,从情节上讲其行为系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牛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老头转身从前排座中间的缝里把刀夺了过去”,被害人张××在侦查机关陈述“我某用双手抓住他的手,别他的胳膊,把刀夺了下来”,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故该条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精神状态属于部分行为能力丧失,对精神病鉴定书有意见,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查,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宛刑鉴定委员会【2009】精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牛某某分裂人格障碍,完全责任能力。庭审中,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谢玉欣不要求重新鉴定。故该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X号)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上诉理由:我某有抢劫车辆的故意和行为,是自动中止犯罪的,应认定犯罪中止,请求宽大处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牛某某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原审法院采纳的证据在原审中经过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明方向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数额巨大。牛某某关于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经查,牛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属抢劫既遂,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阻止犯罪后果发生的行为,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牛某某请求从宽处理的上诉理由,经查,牛某某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二审中主动足额缴纳罚金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酌定从轻情节,可对牛某某减轻处罚。牛某某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13年1月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李某娥

审判员孙涛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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