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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又名徐某涛,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4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淮松、周明辉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李雨青、闫桃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淮松、周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与邻居姚聚良因宅基地纠纷两家素有积怨。2008年2月14日下午,姚聚良酒后从外边回家与被告人徐某某之兄徐××发生争吵。后徐××给其父徐××要求其父过来,徐××和徐某某赶到后,双方发生争吵、厮打。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持刀戳进姚聚良的左腹部,致姚聚良倒地,姚聚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姚聚良符合锐器扎伤腹部致胃破裂、肠系膜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人周××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匕首等物证,户籍证明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自己是在被被害人用起子扎伤的情况下才用刀扎伤被害人的。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首先挑起事端,有严重过错。被害人首先拿起子扎被告人,被告人持刀扎被害人的行为,系属防卫过当,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并且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具体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桐柏县X乡X街三阳家电门市部的姚聚良因宅基地纠纷曾将隔壁邻居徐××打伤并因此进行了赔偿。2008年2月14日下午,姚聚良酒后从外边回来与被告人徐某某之兄徐××发生争吵。后徐××给其父亲徐××打电话要求其父亲过来,徐××之弟徐某某和其父徐××到现场后与姚聚良等人发生争吵、厮打。姚聚良用起子戳中徐某某身上,被告人徐某某持刀戳中姚聚良的左腹部致姚聚良倒地,姚聚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姚聚良符合锐器扎伤腹部致胃破裂、肠系膜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审理过程中,应被告人徐某某的要求,其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等x元,双方再无纠葛,周××等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今年正月初八下午(2008年2月14日),我在安棚东头我家开的TCL专卖店的一楼玩电脑,我爸妈都在二楼,我爸的手机在一楼充电,我听见我爸的手机响,我过去接,我哥在电话里说姜姜在街西头咱店里找事,叫过去。我把这事给我爸说后就出门往西走,我爸跟在我后面。我到街西头我店里问我哥咋回事,正说着听到我爸在店外跟人吵架,还听到有椅子摔打的声音,我就转身往一楼我睡觉的床下拿一把刀然后出门,那时我哥已不在屋。我出门见姜姜和另一男子在我门口西侧厮打我爸,姜姜看我出来就拿把起子往我身上戳,我没有躲开,一下子戳到我左肩上,我也拿着刀朝姜姜左腹处捅了一下,我就戳姜姜一刀,我感觉刀捅进姜姜的体内,同时刀把也断了,我随后将刀把扔在地上。这时姜姜抓住我头发,右手拿起子继续往我身上扎,我用双手使劲推他,起子只扎到我衣服上。这时姜姜的老婆过来抓我衣服撕扯几下,我们就到了门口街道中间,姜姜的老婆又转身朝我家店门口走过去,这时一瘦高个男的拽我衣服的前领,我问:“你是谁”瘦高个男的听后就丢下我也朝门口方向跑,这时只有我和姜姜在街道南边站着,姜姜面朝北站着往下倒,姜姜松手后,我赶紧往屋里跑,随后我爸、我哥也回屋了,我爸问:“谁捅的人”我说是我扎的,出事我负责。他们埋怨我,我说跑,我爸、我哥也同意。然后我就从后门跑了。后来跑到南阳,和我同学张××在一块,用他的手机和外界联系。

我捅人的刀长约三十公分,宽约三至五公分,刀把和刀柄连接处有些晃动,刀柄上有纹。刀是在我睡的床头处拿的,平常刀就放在那里啥也没用,放有一、两年了,不知道谁放的。打架时我没注意我哥在干啥。我爸徐××往我哥儿那去时没拿刀。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证言:2008年2月14日下午,我准备到安棚街里边给手机充话费,我出门看见东边邻居姚聚良等人骑着三轮摩托车刚到他家门口,他们望着我,姚聚良指着我骂,我见他们人多怕吃亏就往我家进,我用手机给我父亲手机联系,当时是我弟徐某某接的电话,我说:“他(指姚聚良)又给咱找事,你们赶快过来”,我弟说:“中”,我又给徐某峰(我妻子的姑夫)联系,想让他过来把事说说,但他没接电话,我就让我妻子去喊我父亲他们。接着我又给韩青松联系,因为去年我被姚聚良用起子扎伤后他是管事的人,韩青松说他忙完事就过来。打完电话我就在家里等,过了几分钟,我见我弟从我面前走到屋后面,我俩没说话,我弟回来有二、三分钟,我听见房子东边朝南开的那门附近有人在吵骂,我出去见姚聚良的弟(瘦高个)正和我父亲僵持着,我父亲在往我门那退,在姚聚良的弟后边有一群人正朝我们过来。我当时想出门帮我父亲,对方一见我出来就围住和我打、厮拽,我们从北往南一直打到路口,我刚到路上被姚聚良的舅瓜子(妻兄弟)用靠背的凳子砸一下,砸在我头上。姚聚良手里拿把起子在乱舞扎,我害怕被戳住就用手挡,右手被戳一块皮,在中指和无名指指缝处。姚聚良及他妻子、舅瓜子、另外一女子在乱打我,我也还,在这中间我看见我弟也在和对方乱舞扎,那会已经在路的偏南边了。我见姚聚良脸朝北、我弟脸朝南,当时姚聚良的舅瓜子用凳子砸我,我害怕就用手护头并朝我屋的方向跑,姚聚良的舅瓜子追着撵我,我跑到我屋前面的水泥地平一半时,姚聚良的舅瓜子转身往姚聚良那跑,我见姚聚良正慢慢往地下坐,我脸朝家看时见我父亲手里拿个匕首正和姚聚良的弟双方僵持着。这时姚聚良的舅瓜子喊姚聚良的弟过去,我父亲和姚聚良的弟就松手了,我父亲也没撵。我也往屋里走,见姚聚良的妻子在打电话,不一会儿过来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姚聚良的弟和舅瓜子把姚聚良抬上车拉走了。我听见姚聚良的妻子在骂:“叫人扎住了,人要死了,都过不成了”,我进屋见我爸、我弟都在屋里,我父亲说:“人家咋说人扎住了”我父亲就问我弟:“你叫别人扎坏了咋整”,我弟说:“人扎坏了出啥事我负责”,我听后就知道是他扎的,这时我妻子回来了,我给她说:“涛扎住人家了”,她没吭声脸色变了。我给我弟说:“出去躲几天,快走吧”,我父亲也说:“走吧,从后门走”,这时韩青松也过来了,我给他说:“姚聚良先打咱,涛叫人家扎住了”,韩青松让报警,我父亲报了警。随后我把父亲手中的匕首拿到二楼我睡的房间扔到床下面,是塑料把匕首,长约三十公分、宽约五公分。等我下楼派出所就来人了。打架时我没注意我弟手里拿啥,人多又乱,都在乱舞扎。

(2)证人徐××证言:2008年2月14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安棚街X街的店内楼上洗头,听见小儿子徐某某在楼下喊我,说姜姜(指姚聚良)又在西头的店内骂我大儿子,我问他谁说的,他也没说清,等我下楼见徐某某已走了。我就给大儿子徐××打电话问咋回事,他说姜姜又喝酒了,在店门前骂。我往西走的路上给姚明群打电话,因为去年姚聚良扎住我大儿子的事是他中间调解的,他说他不在家回来再说。我往西快走到店内时见小儿子已进店里去了。我走到姚聚良门前,见他坐在店内和他三弟在下棋,他的一个瘦高个亲戚站在旁边看,姚聚良见我过来就骂我,我也骂他,他就和他三弟、瘦高个亲戚三人往外走,我赶紧跑到我店内西侧,从停放的送货车驾驶室门板上拿出一把刀(单刃,二、三十厘米长,尖头,黄某塑料刀柄),我进屋拿刀时见大儿子抱着小妮站在店内。我拿刀冲出去,姚聚良、姚老三、瘦高个冲过来打我,姚老三和我站在我店门前厮抓,我见姚聚良一手拿个起子,一手拿件刀样的东西,他的瘦个亲戚拿把椅子。我听见我孙女哭,回头见大儿子把我孙女放在店内也冲出来。我大儿子、小儿子和姚聚良、姚的瘦高个亲戚、姚的老婆、一个低个稍胖女人在我家门前打斗,我见瘦高个拿椅子砸我大儿子,场面混乱,具体他们咋打的我也没看清。我和姚老三在撕抓,但谁也没打谁,过了四、五分钟我听见有个女的喊:“姜姜身上有个刀”,我和姚老三便停手,我见在我店门前公路的南边雪堆处姜姜头朝南躺地上,他家的那个低个胖女人在他南边喊叫,姚老三看见后就往姜姜跟跑,我见有人受伤就打“110”、“120”报警。一会儿从东边街上过来一辆白色昌河车,有人把姜姜抬到车上往西拉走了。我回屋把手中尖刀扔在东边床上,我大儿子问徐某某人是不是他扎的,徐某某说是他扎的,我让他出去躲躲,他后来就走了,具体他怎么走的我没看见。

我没见徐某某用的啥刀,我想用的应该是我们店内床上放的那把刀,单刃、刀肚弯弯的、有手锯的槽,刀刃上有黑纹,刀长二、三十公分,皮革刀鞘,刀是我花十二元钱于2006年在安棚街上买的。

(3)证人周××证言:今天下午3点左右,我和丈夫姚聚良、我弟周奇、我丈夫的弟姚××、我丈夫的妹姚××走亲戚回到我家,刚到我家门口碰见邻居徐某良、徐××准备出门,我丈夫就开始埋怨徐某良以前打他了、呛他了,徐某良就同我丈夫对骂。我们就劝我丈夫,徐某良的爱人郭娟把徐某良也劝回他的店里,后郭娟骑电动车就向安棚街里去了。然后我丈夫同姚××二人在我店里下棋,刚把棋盘摆好,徐××、徐某良、徐某某三人到我门前骂我们,当时徐××手里掂把一尺多长的刀,我说:“姚聚良喝酒了,你们别和他一样”,姚××也过来把徐××拉到他店里,把他手里刀夺下来。这时我听到姚××说:“嫂子快叫救护车,我小哥被扎住了”,我忙过去一看,我丈夫躺在街X路边上,脸色苍白,也不知谁叫了救护车,把我丈夫拉到埠江二医院,到那我丈夫已经不行了。当时徐某良、徐某某二人同我丈夫在厮打,咋打的我没看见,我没见徐某良、徐某某手里拿有东西,我丈夫被抬上救护车时我见他身上扎把刀,我不敢细看,姚××、姚××他们把刀拿了出来,现在刀在我这儿交给你们。

我丈夫同徐××家争吵是因为徐××盖房子时地平比我家高,我们吵了架;另外一件事是去年正月我丈夫酒后与徐某良吵架,用起子扎住徐某良的脸了,我丈夫被拘留并赔徐某良六千元钱。

(4)证人姚××证言:2004年2月14日下午4点左右,我和我哥姚聚良在他的家电门市里下象棋,这时我哥的隔壁邻居徐××和他两个儿子拿着刀(徐××拿一把20多公分长的刀、他两儿子手中有刀,但是二把还是一把在谁手中我弄不清)站门口骂姚聚良,姚聚良就冲出门市部,我也赶紧跟出去,见徐××拿着长刀要砍我哥,我就拉着徐某让他砍,这时我看见姚聚良躺在他门市部门前的马路上,当时徐××的二儿子站他身旁,我就赶紧去拉我哥,他已不会说话,我找辆出租车把他送到桐柏二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姚聚良的腹部有伤,是姚聚良的儿子捅的,不知是他哪个儿子捅的。捅我哥的刀是单刃尖刀,刀身长约20cm,刀把不见了。当时在场的有我姐姚××、周××、周××、姚新良。

(5)证人姚××证言:中午我同爸妈一起在我大姑家吃的饭,吃了饭回家走到家门口时,大毛孩(徐××)推个摩托从屋里出来,因为大毛孩往我屋这边看了,后来他俩就对着骂起来了。后来发生打架的事。

(6)证人周××证言:昨天下午我见姚聚良和徐××的大娃争吵,后被劝开,姚××就和姚聚良坐在姚聚良家门口下象棋,这时徐××和他小娃赶来,徐××的小儿子站自家门口,徐××手拿匕首站姚聚良门口骂姚聚良,姚聚良起身往徐××面前跑,姚××抢先跑到前面拦住要用刀砍姚聚良的徐××,就在这时徐××的两个儿子从自家门口跑出来,其中徐××的大娃手里拿把匕首,他小娃拿东西没有当时我没看清。他俩直接往姚聚良的面前冲,追着姚聚良打,我想帮姚聚良但想到他们拿有刀,就转身回到象棋摊旁拿把椅子去打徐××的两娃,当时我拿起椅子往姚聚良他们方向去时,发现姚聚良已经躺在地上,徐××的小娃站在姚聚良的身旁,徐××的大娃正迎面朝我跑来,我没见他拿有东西。我拿起手中的椅子就朝徐××大娃头上砸了一下,砸后我扔下椅子往姚聚良身边跑。这时姚××也跑过来,我俩抱着姚聚良,他眼睛闭着,肚子上插把匕首,肚子上流着血,姚××伸手把匕首拔出来,我也帮忙拔匕首,那是把单刃匕首,长20公分,刃上带有血,没见匕首把,我把匕首拔出来后装进我口袋里,后来在埠江二医院交给公安人员。接着我打110报警,又在路边拦辆昌河把姚聚良抬上车送到埠江二医院,后来抢救无效姚聚良死亡。

徐××的两娃和姚聚良对打时,徐××在和姚××撕扯。

我们到后,就看见姚聚良和徐××的一个儿子吵噘,随后我们把姚聚良拉回家,不一会,徐××的另一个比较瘦的儿子先过来,紧跟着徐××也过来了,徐××就破口大骂,姚聚良听到后就向门外窜,,我和姚××跟住出去,就见姚聚良已到徐××的家门口外不远处,姚聚良见徐××拿个刀就和徐××撕扯住,姚聚良和徐××的两个儿子,一个胖、一个瘦,从徐××门口往公路上移动,我见徐××拿刀就退回到姚聚良门口拿个凳子过去帮忙,我向公路口走半截,姚聚良已躺在地上,徐××比较胖的儿子从公路上往回走,我用凳子打他一下。

(7)证人姚××证言证言:我看见徐××手拿一把刀,徐××的大娃手里也拿一把刀,徐××的小儿子拿椅子往姚聚良身上砸,徐××和他大儿各拿一把刀在乱舞扎,我和周××等人在拉架。当时大约二、两分钟,我看见我二哥姚聚良躺地上嘴一张一张的,我赶紧跑到他身边,见他左小肚子扎把刀,没有刀把,我和周文启一起把刀从他肚子上拔出来,是把不锈钢弯刀,上面有花纹,不到20厘米长……。

我看见徐××的大儿子拿把刀往姚聚良身上捅,后来徐××大儿子转过来时刀不见了,我赶紧抓他,他挣脱跑了。

我见徐××拿把三、四十公分长的刀,我二哥姚聚良就出门,接着我弟姚××、周××都出门了,姚××拦着徐××并把他推到他家门口,他俩在撕扯。我见徐××的大儿子手里拿个刀,啥样的刀记不住了,徐××的小儿子拿个带靠背的凳子,徐××的两个儿子撵着姚聚良打,我跟在后边,时间很短就到路上了。姚聚良在路口时,我在后跟着,看见徐××的大儿子往北跑,手里啥也没拿,我抓了他一下没抓住,他挣脱跑了,这时我在姚聚良的北边,距他有一米多远。我不知徐××的大儿子为啥往北走,那会儿我没注意徐××的小儿子在干啥。我到姚聚良那时他已倒在地上,我赶紧抱住他,见他左腹部扎把刀,外边留很少一部分。

我确实没看见刀是谁扎的,但我看见徐××的大儿子手里拿有刀,所以你们以前问我时我认为是徐××的大儿子扎的。

(8)证人左××证言:2月14日下午我在邻居安可新家玩,听到外面有人打架,我们就出去看,见姚聚良脸朝上躺在路中间靠南一点的地上,身上也没见血,一动不动躺着,他兄弟媳妇蹲在旁边手托着他的头,嘴里喊:“有个刀啊,忙叫救护车来,救人啊!”接着过来一辆银灰色昌河车把他拉着往西走了,随后警车来把徐××和徐××拉走。我站那听别人议论是徐某涛拿刀捅的姚聚良,围观人多,没注意是谁议论的。

(9)证人郭××证言:我后来听说是姚聚良喝醉了骂徐××的大儿子了,他们两家过去因为宅基地就有矛盾,去年也是这个时候,他们两家就打过一次架。

x%证人张××证言:2008年2月14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和女友杜磊在南阳枣林街网吧上网,接到朋友(又是校友)徐某某电话说:“我在家里与邻居打架,我用刀将一男邻居捅了,现在我正往公路上跑”,我说:“你们家人知道吗”他说:“就因为家里的事,我家人知道,我准备往泌阳跑”,后他说要到南阳找我,我同意。当晚9点多钟,徐某某在网吧找到我,10点多钟我和他一起回租房处,我们租的房子门挨门,我买三桶方便面给他一桶。回到租房处后,徐某某借我手机站门口给他家里打电话,他嫂子后来给他回过来说不能在南阳,得跑远点。后徐某某说用我手机给他女友联系,他将我的手机拿到他租的房间内,我们各自就睡了。第二天上午11点多钟我借徐某某10元钱到火车站将我的包送走,他让我回来给他带份饭。下午1点多钟我回来给他带了一份炒米,花了3元钱。他说:“我下午给我叔(他爸的生意伙伴)借钱去深圳”,他叔也没借给他钱。下午3点多我去上网,他去理发,后他也去网吧。晚上7点多钟我、杜磊、徐某某一块在枣林街吃小吃花8.5元,徐某某付的钱,饭后我们都回去睡了。今天上午11点多钟,我和徐某某在我们租住屋内被抓获。

我听徐某某说他用刀捅了男邻居左腹部一刀,那个男邻居用起子扎他的肩了,上衣被戳几个洞,别的我不清楚。

x%证人郭××证言:2008年农历正月初八下午,徐××推住摩托准备去街里边充手机花费,这时我们东边的邻居姚聚良等人骑住摩托车从公路西边到他家门口,还没进屋就骂徐××,徐××也开始骂姚聚良,我上前说,你想干啥,光找事,我就拉徐××进屋,姚聚良也被他们拉回家,后来徐××叫我去喊我姑父徐某峰和我公公,让他们过来说说,不想再闹事,我听后就骑摩托出去了,我也没喊我姑父和我公公,我直接到超市去了,我到家后,见门口附近站的都有人,我进屋后,见到我丈夫徐××,我公公,我小叔子都在场,我问,你们咋来了,徐某某说,我用刀扎住他了(指姚聚良),这时我没见姚聚良,姚聚良的妻子还在骂,我于是和姚聚良的妻子对骂了一会,接着派出所的就到现场。

我不知道姚聚良为啥骂,双方有矛盾,2007年姚聚良用起子戳住徐××,派出所处理姚聚良,并赔偿我们6000元。

x%证人杨××证言:今年正月初八下午,我坐在自己门前晒太阳。不知因为啥,姚聚良说了句不太好听的话,徐××接了句,但没咋吵,都是吵不太好听的话,接住,姚聚良就被他家里的人拉回去了,我和徐××的妻子郭××把徐××劝回屋里,徐××光要掏手机打电话,被我和郭××劝住,后我就回家了,回家不长时间,徐××就从街里边过来,还骂,从街里边过来的还有徐××的小儿子,我印象徐××从街里边过来时拿个刀,不过现在我也记不清了,他小儿子没见拿东西,徐××从街里边过来就骂。接着姚聚良从屋里出来,姚聚良的弟等人也出来,见徐××拿个刀,姚聚良拦住徐××,不想叫打架的样子,姚聚良跟到徐××家屋门外不远处,徐××出来,还有徐××的小儿子,一块厮打到公路口,后姚聚良睡在地上,才知道被扎住了。

3、鉴定结论

(1)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桐)鉴(尸检)〔2008〕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检验意见:姚聚良符合锐器扎伤腹部致胃破裂、肠系膜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宛)鉴(DNA)字〔2008〕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

送检物证及样本:1、死者姚聚良的血样,编号为X号;2、带有可疑斑迹的单刃匕首(无刀把)一把,编号为X号。

鉴定意见:送检X号检材上检出的血迹是姚聚良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3)对徐某某的人身检查

衣着检查:上身由外到内依次穿有:深灰色外衣、浅色毛衣、灰色秋衣、外衣左前襟口袋上方有长0.5厘米破口,外衣及毛衣左袖近肩处有一1.1X1.2厘米的破口。

体表检验:左肩部有一长0.6厘米的表皮损伤。(附照片四张)

4、勘验检查笔录

桐柏县公安局宛公(桐)勘〔2008〕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记载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桐柏县X乡X街府前大道徐××、姚聚良门前

5、书证、物证

(1)人口基本信息表。记载徐某某,男,生于1989年8月20日。

(2)扣押物品清单。显示从周××处扣押带有血迹、有花纹、无刀柄的刀具一把。

(3)辨认笔录。记载2008年2月17日在桐柏县看守所提讯室,侦查员贺有、毛鑫让徐某某对5把经过编号的刀具进行辨认并拍照,以确认其中是否有作案凶器。经辨认,徐某某认出其中编号为2的刀是作案时用的刀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案件起因上双方均有一定责任,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是悔罪的具体表现,综上述,可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双方斗殴中所引起,故双方均不存在防卫的性质,辩护人称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0二一年二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书海

审判员孙涛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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