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洪某某(又名洪某发)。

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河南宛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某某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4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汉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胥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某某诉称,被告于2001年11月4日借我现金x元,经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起诉后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郑某胥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4日,被告郑某胥借用原告洪某某现金x元,并向原告洪某某出具借条2张,第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洪某某现金壹万元整”。第二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洪某某现金陆佰元整,限期一个月,如到期不还,用物抵贷”。两借条署名借款人均为郑某胥。经原告洪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起纠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借条予以佐证,经当庭出示宣读,拼证并记录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胥向原告洪某某借用现金,双方当事人已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郑某胥在借用现金后,应当及时予以偿还。拖延不负责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当民事违约责任。所以原告洪某某要求被告郑某胥偿还借贷x元并从其生效之日起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郑某胥偿还原告洪某某现金x元并自200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合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逾期不付,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鹏

审判员:邹建仕

审判员:刘伟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相庆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