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吼文,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从永,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吼文、陈从永,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6月13日,为自己新买的LS-x号五菱面包车,在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2006年9月19日上午,原告驾驶该车在彭营乡街西一里处,因与道路上障碍物碰撞后着火,原告边报警边施救,但车辆被烧毁。原告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车辆损失属被告免责范围为由拒赔。原告认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依法订立合同,且投保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碰撞燃烧损毁,被告理应依法赔偿。故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金额x元。

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经过属实,但该车是否是因碰撞后引起的火灾不得而知,应当有相关部门对该火灾引起原因进行鉴定。我们不予赔偿的原因就是,原告不能证明火灾是碰撞引起。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某于2006年6月13日,购买五菱牌八座小客车自用,登记车牌号为LS-x,车主为陆某某个人。2006年6月13日,陆某某为该车在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04款私家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三项险种。保险单约定新车购置价为x元,其中车辆损失险第五条有关保险责任规定,被保险人或其认可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坠落、雷击造成的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七条有关责任免除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自燃、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在陆某某所购买的三项险种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限额为x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限额为x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为两人x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2007年6月3日24时止。上述各项投保险种保险费共计2397.21元,已于保险合同订立当日,由投保人陆某某交付保险公司。2006年9月19日上午陆某某驾驶该投保车辆行使至镇平县X街西500米处,与路面障碍物碰撞后发生火灾,经镇平县公安消防大队施救无效,证实该车完全烧毁。事故发生后,原告陆某某向保险人即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x元,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07年2月1日,以“确认该车发生火灾并烧毁情况属实,但未投保自燃险,该事故并未发生保险责任,依据我公司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一条第八项之规定,该事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了原告陆某某的赔偿请求。陆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依法与对方订立合同、缴纳保险金,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车辆碰撞燃烧损毁,被告应该依合同赔付损失,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险金额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保险合同、投保单及保险费发票、消防大队证明等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并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原告按合同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合同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救助,证实投保车辆碰撞障碍物发生火灾完全损毁。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即双方约定新车购置价x元扣除合同约定的百分之二十不计免赔险及500元绝对免赔额后计x元,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抗辩所称,原告的投保车辆不是碰撞产生的火灾,但并未提交投保车辆燃烧属免责范围的证据,其所提交的2006年11月30日,镇平县消防大队的第三份证明,并没有否定前两份证明所陈述的在碰撞情况下引起燃烧和车辆完全烧毁的事实。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某赔付人民币x元。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10元,原告陆某某负担300元,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耀华

审判员李廷峰

审判员相庆磊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韩东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