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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妨害作证及黄某包庇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XX,因涉嫌妨害作证于2009年3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柴某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因涉嫌包庇于2009年3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1日被本院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XX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黄XX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文哲出某支持公诉。被告人邢XX及其辩护人柴某某、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邢XX为使其涉嫌强迫卖淫犯罪的儿子邢X在庭审时逃避法律追究,在庭审前找到该案被害人黄XX,让其改变原在侦查机关陈述的邢X多次强迫其卖淫的证言,作为证人出某证实邢X没有迫使其卖淫,并教唆黄XX如何应对法庭质证的理由,被告人黄XX为使邢X不被法律追究,答应了邢XX的要求,于2008年12月23日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中,作为证人当庭坚决否认其在侦查期间向办案人员陈述的邢X多次强迫其卖淫的犯罪事实,声称邢X从没有强迫其卖淫,卖淫系其自愿行为。案发后黄XX如实供述了其当庭作伪证的行为,并称其做伪证系被被告人邢XX威胁所为。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邢X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黄XX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邢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XX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前社会表现较好,建议合议庭对邢XX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XX在法庭上作伪证包庇邢X系无奈之举,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建议法庭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邢XX为使其涉嫌强迫卖淫犯罪的儿子邢X在庭审时逃避法律追究,在庭审前找到该案被害人黄XX,让其改变原在侦查机关陈述的邢X多次强迫其卖淫的证言,作为证人出某证实邢X没有迫使其卖淫,并教唆黄XX如何应对法庭质证的理由,被告人黄XX为使邢X不被法律追究,答应了邢XX的要求,于2008年12月23日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中,作为证人当庭坚决否认其在侦查期间向办案人员陈述的邢X多次强迫其卖淫的犯罪事实,声称邢X从没有强迫其卖淫,卖淫系其自愿行为。案发后黄XX如实供述了其当庭作伪证的行为,并称其做伪证系被被告人邢XX威胁所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XX供述邢X从2006年起强迫其卖淫,期间,邢X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在邢X案件开庭前,邢X父亲邢XX多次找她,让她到法庭作证,改变以前她在公安阶段的证言,称邢X没有强迫其卖淫。后其在漯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黄XX出某作证称邢X没有强迫其卖淫。

2、被告人邢XX供述与被告人黄XX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梅X证言: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邢X父母让黄XX在庭审时说邢X、黄XX准备结婚,邢X是为了让黄XX挣钱还账,没有强迫黄XX卖淫。

4、证人介XX证言:黄XX给其打电话称邢X被抓以后,邢X父母多次找她,让她作伪证。邢XX还给她发短信,黄XX又把短信转发给他。

5、邢XX发给黄XX的短信内容:黄XX为什么不接电话还要我去你婆家找你吗你和小X的事就是不成也无所为(谓),把事情处理好对大家都好。就是小X出某他也不会怨你,你也问心无愧。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XX违反法律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黄XX为使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邢XX、黄XX有悔罪之意,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均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XX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XX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某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君红

审判员刘某安

人民陪审员王春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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