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刘某甲与上诉人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医院医疗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占涛,系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该院医疗科科长。

上诉人刘某甲与上诉人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医院医疗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08)辽阳弓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占涛、刘某乙,上诉人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医院委托代理人刘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7日,原告之子吉广臣在被告处看病时,与被告单位医生刘某利发生口角,并随即厮打起来,后被他人拉开,次日吉广臣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鼻部挫裂伤,并进行了清创缝合术。吉广臣住院治疗期间,鼻部仍然疼痛、变形,被告于2007年6月4日再次为吉广臣进行CT检查,结论为,右侧鼻骨骨质中断,并轻度折曲畸形,双侧上颌窦及少许筛窦粘膜增厚或少许不规则致密影。同日,被告为吉广臣做了鼻骨复位术。2007年6月5日,吉广臣离院回家,次日早晨死于家中。2007年9月27日,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尸检认定,吉广臣系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基础上,因服用多赛平、卡马西平、氯普噻吨等药物中毒导致死亡。因吉广臣患有癫痫性慢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尸检中查出的卡马西平、氯普噻吨等为抗精神病药物。上述药物非被告医院开服。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之子吉广臣死亡,是因过量服用抗神经药物中毒所致,其所服药物非被告医院开服,又未经被告医院指导服用,故吉广臣死亡的主要责任应当由吉广臣及其监护人负责。但是吉广臣系被被告单位医生打伤并入住被告医院,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对吉广臣认真检查治疗,特别在知其患有精神病后,更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疗及看护措施,保证吉广臣及同院住院的其他患者就医安全。而被告对吉广臣的治疗过程中,由于误诊,导致吉广臣鼻骨骨折伤情于一个月后才发现及纠正施治,给吉广臣造成了不应有的伤痛。因被告对患有精神病的吉广臣未采取任何相应的治疗及保护措施,导致吉广臣离院回家服用过量抗神经药物中毒死亡,对此被告医院对吉广臣的死亡应当负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吉广臣死亡各项经济损失236,642元的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此经济损失,被告应负20%的责任,吉广臣及监护人负80%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医院赔偿原告刘某甲47,328.40元。

上诉人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吉广臣在被上诉人医院看病期间,被被上诉人单位的医生刘某利打伤,造成鼻骨骨折,而入住该院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由于该院误诊导致吉广臣鼻骨骨折的伤情在一个月后才被发现,给吉广臣精神上造成很大痛苦,由于吉伤痛难忍得不到有效治疗,才回家服用药品止痛,由于服用过量抗神经药物中毒导致死亡。被上诉人在吉广臣入院之初就知道其患有精神病,院方却未采取有效看护措施,导致吉广臣再无任何干预的情况下,离院回家并自行服药导致死亡,对此医院方对吉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上诉人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医院不服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之子的死亡与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吉广臣是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基础上,因服用大量多赛平、卡吗亚平、氯普噻吨等药物中毒导致死亡。并非与上诉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厮打中所造成的鼻骨骨折而引发的,更与上诉人的治疗无任何关系。上诉人对吉广臣的死亡为实施侵权行为,也无过错责任。故上诉人对吉广臣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之子吉广臣死亡,是在其住院期间离院回家服用过量抗神经药物中毒所致,该药物非上诉人工矿医院开服,亦未指导服用。故吉广臣死亡的主要责任应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而上诉人弓矿医院医生打伤吉广臣,吉广臣入住该医院,双方形成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弓矿医院应对吉广臣进行认真检查及治疗,由于院方误诊,导致吉广臣鼻骨骨折伤在入院一个月后才被发现及纠正施治,给吉广臣造成了不应有的伤痛。虽弓矿医院对吉广臣鼻伤的治疗与其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在得知吉广臣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医院方未采取任何相应的治疗和看护措施,导致吉在住院期间回家服药后死亡,对此医院对吉广臣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二审中,因双方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证明各自上诉理由,故本院对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承担4900元、上诉人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医院承担4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德强

审判员车安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