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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73岁,汉族。

被告林某某,女,55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原南区)劳动路X号第X层X号住房一套归被告林某某所有,其中朝东边卧室一间的使用权归原告彭某某生前使用,其余公共部分(包括厨房、餐厅、卫生间、客厅、阳台等)及房屋内家具、家电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原、被告双方共同使用;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8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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