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魏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险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X号。

负责人满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贺某平、贺某某,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魏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险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东旭、被告中国财险南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某平、贺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魏某某诉称:原告张某某、魏某某是死者魏某明的母亲和父亲。2009年8月4日下午4点左右,魏某某驾驶张付海的车牌号为豫x的拖拉机,在312国道南阳市三星养殖场附近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魏某明相撞,造成魏某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魏某某无证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魏某明无责任。后经了解,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财险南阳市分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原告遂找被告要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但被告拒绝赔偿,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x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该事故中魏某明无责任,魏某某负全责。2、张付海的拖拉机行驶证副本,证明魏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系拖拉机,车牌号为豫x,车辆所有人为张付海。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证明车牌号为豫x的拖拉机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4、魏某某暂住证。证明魏某某一家在城市居住。5、证人白松林、王建功出庭证言,证明魏某某与二证人均在312国道南阳市三星养殖场附近居住,互为邻居有四、五年了。

被告中国财险南阳市分公司辩称:1、魏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被告与张付海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原告无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建议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提交了如下证据: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证明无证驾驶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经庭审举证,当事人质证意见如下:一、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车辆肇事期间未经年检,不符合上路条件。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暂住证不能证实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不能证实证人与二原告是邻居,证明不了原告在城市已居住一年以上。二、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与交强险条例相冲突,应属无效。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一、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3,被告无异议,这两份证据证明了魏某某无证驾驶张付海的车牌号为豫x的拖拉机撞伤魏某明,造成魏某明死亡的交通事故,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系事故车辆行驶证副本,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5相互印证,证明魏某某一家在312国道南阳市三星养殖场附近连续居住多年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二、对于被告所举证据,系车辆投保时的合同条款,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1、原告魏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女儿魏某明于X年X月X日出生,出事故前一直随二原告在312国道南阳市三星养殖场附近居住生活。2009年8月14日15时30分许,魏某某驾驶豫x号拖拉机在312国道南阳市三星养殖场东23米处沿路边修车地沟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在该处由东向西步行的魏某明相撞,造成魏某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魏某某无证驾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明无责任。2、事故车辆豫x号拖拉机的所有人为张付海,该车辆于2009年7月4日在被告中国财险南阳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4日止,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3、该交通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要求被告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被告拒不赔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原告虽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仍可依法向被告中国财险南阳市分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并未规定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中国财险南阳市分公司在x元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格式条款中关于被告中国财险南阳市分公司免除其承担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的约定无效。故被告中国财险南阳市分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格式条款第九条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3、死者魏某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随二原告在城镇居住生活,死亡赔偿金应当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因河南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x元,以此计算20年共计x元,丧葬费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因河南省2008年度职工全年平均工资为x元,6个月总额为x元。以上两项合计为x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损失远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故原告张某某、魏某某主张被告中国财险南阳市分公司支付x元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一次性付给原告张某某、魏某某保险赔偿金x元。

诉讼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玉海

审判员王万萍

审判员于海英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