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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商业银行龙井支行与云南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103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市商业银行龙井支行。住所:昆明市张官营万华路口。

负责人马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宏丹,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兴杰大厦X楼B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甲,经理。

被告:罗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X,住(略)-X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2年8月27日,被告云南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居装饰公司)与原告昆明市商业银行龙井支行签订了《昆明城市合作银行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利率为月息5.7525‰,期限自2002年8月27日至2003年8月27日止。昆明昌元高新工贸公司和被告罗某乙于2002年8月27日与原告签订了《昆明城市合作银行借款保证合同》,对借款人佳居装饰公司该笔贷款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债务人为实现本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期,被告罗某乙还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承诺书》,自愿为佳居装饰公司的贷款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2002年8月27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对佳居装饰公司如期发放了贷款,将200万元划至其银行帐户。合同期限届满后,佳居装饰公司未履行其到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2003年10月10日保证人昆某昌元高新工贸公司被注销法人资格。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对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自2002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2月10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略).14元,自2004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三、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云南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乙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日即于2004年4月8日先归还昆明市商业银行龙井支行借款本息2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昆明市商业银行龙井支行借款本息(略)元;于2004年12月30日前归还昆明市商业银行龙井支行借款本息(略)元;于2005年4月30日前还清剩余借款本息款项(略).14元及自2004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清偿)。

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略)元,由云南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乙承担,于2004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昆明市商业银行龙井支行。

三、案件受理费(略).99元,由云南佳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乙承担,于2004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昆明市商业银行龙井支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屈忠义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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