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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因对南阳市X路陶瓷市场内部调配商铺一事不满,将该市场二区赵某正在装修中的诺贝尔瓷砖专卖店东墙用木棍捣坏。被毁坏墙壁经鉴定价值4595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被告人魏某某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证人唐×、唐××、刘××等人证言,4、物证、书证,5、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魏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因对南阳市X路陶瓷市场内部调配商铺一事不满,将该市场二区赵某正在装修中的诺贝尔瓷砖专卖店东墙用木棍捣坏。被毁坏墙壁经鉴定价值4595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已对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供认不讳,与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唐×、唐××、刘××的证言一致,且有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相印证,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45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被告人魏某某供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与证人唐×、唐××、刘××的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相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华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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