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沙顺泽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顺泽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乡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丹萱,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咏梅,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新X号小区C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女,23岁,汉族。

原告长沙顺泽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绍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咏梅,被告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2日,原告委托被告将一台价值x元磁选管设备通过公路运输至昆明。后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设备的核心部分全部毁损,已无残余价值。由于被告违约,未将设备及时运送给客户,原告只好紧急补运设备,并承担补运设备的运输费180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须对客户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更重要的是原告的信誉因此受损。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但被告置若罔闻,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灭失及运费损失x元。

被告辩称,在承办每一单货运业务的时候,被告工作人员都会告知托运人是否需要保价,但是原告为了节省费用没有进行保价。依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对限额赔偿的条款是明知的,且在相应的单据上签字确认,就应认定双方在货运合同中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托运的货物没有保价,属于普通货物托运的范畴。物流运送没有统一的法规,应参照《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普通货物丢失毁损,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运费的三倍来赔偿”。被告同意赔偿原告540元(180×3)。

货运单明示委托人的注意事项:保价费用是按货物实际价值的3%来收取,未保价的每件赔偿额为50元;注意事项第四项规定“易碎的物品,本公司只负责丢失赔偿,不负责损坏的赔偿”。本案中发生争议的货物并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只是其中一个玻璃部件破碎,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曾积极联系原告,要求对其进行修复。原告屡次拒绝,一味地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货损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这个货物的残存价值尚待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x元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日,原告与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磁选管一台;价款x元。

2009年2月22日,原、被告签署《邓氏宝庆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单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上述磁选管运送至昆明;木质包装;件数为一件;运费180元。运单“委托人注意事项”第(1)项注明“参加货物运输保险的按货物价值的3%收取保险费,保险金额确定货物的实际赔偿价值。未参加货物运输保险,每件赔偿最高额为50元。”第(4)项:“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易碎物品本公司只负责丢失赔偿,不负责损坏赔偿。”第(9)项:“特别声明:如发货人使用本受理单,则视为无条件接受以上协定事项。”

原告托运时未办理保险。后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磁选管玻璃部件破碎。原告只好重新委托被告又运送一台磁选管至昆明,且又交纳了180元运费。

2010年5月15日,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购买长沙顺泽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磁选管一事的情况说明》,注明未收到原告第一次托运的磁选管。

2009年4月23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谭伟辉签收了原告送达的《索赔函》一份,该函件注明磁选管的核心部分已经全部损坏,无法修复,相当于全部灭失,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运费x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只同意支付修复费用或鉴定的损失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灭失及运费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产品销售合同》、《邓氏宝庆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单、《关于购买长沙顺泽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磁选管一事的情况说明》、《索赔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谭伟辉签收了《索赔函》,并不能说明被告即已接受原告的赔偿要求。货运合同虽然规定未参加保险的每件货物最高只赔偿50元;易碎物品被告不负责损坏赔偿等格式条款,但上述条款并没有在醒目的位置以醒目的字体告知原告,且上述条款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托运的磁选管设备只是磁选管的玻璃部件破碎,磁选管并未全部毁损,故本院在庭审中建议原告进行价格评估,原告以其已完成举证责任为由拒绝,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原价赔偿整个磁选管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自愿赔偿原告54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邓氏宝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长沙顺泽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物损失540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顺泽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长沙顺泽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绍铭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兴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