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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辽阳县唐马寨镇人民政府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峰,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略)。

原审被告辽阳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镇农房助理。

董某某诉辽阳县X镇人民政府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一案,经辽阳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29日作出(2008)辽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第三人孟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郝峰、冷某某,被上诉人董某某,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孟某田、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0年11月19日,原告与董某吉立分家单,二人各分得草房三间。二人分得的草房系连脊房屋,间距为0米。1991年,原告将自己的三间草房翻建,并与其兄董某吉的房屋留出一定间距。1993年,董某吉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原告与第三人就两家房屋之间的间距权属问题产生纠纷。2008年5月20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处理与原告之间的权属纠纷。2008年6月6日,被告作出了《关于唐马寨村董某某与孟某某宅基地纠纷一事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关于唐马寨村董某某与孟某某宅基地纠纷一事的处理决定》。

原审认为,被告辽阳县X镇人民镇府作为本辖区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具有法定职权做出确权决定。被告应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按照其职权、程序操作。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关于唐马寨村董某某与孟某某宅基地纠纷一事的处理决定》中未载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且主要事实证据不足。因此,被告作出的《关于唐马寨村董某某与孟某某宅基地纠纷一事的处理决定》应予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告辽阳县X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6日作出的《关于唐马寨村董某某与孟某某宅基地纠纷一事的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孟某某称,唐马寨镇人民政府认真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实地勘测丈量,又进行调查了解,依据土地使用证,村房基地台帐做出了上诉人东大山墙前端往东有0.48米,后端往东有1.73米的处理决定,该决定中对上诉人的宅基地处理是公平合理的,而原审法院以决定中未载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由撤销决定实属不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董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991年答辩人在修建房屋时,在董某吉东壮头嘴处留有0.48米,1993年董某吉将三间房屋出售给孟某某,1997年,唐马寨镇政府统一换发房屋所有权证,该证出现笔误,造成将答辩人因修建新房向东移2.81米误写成2.33米,唐马寨镇政府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处理决定,决定中未载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是正确的。

原审被告称,原审以唐马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中未载明所适用法律依据及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不采信被告提供的合法证据做出判决,被告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X号令,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公平公正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书》,用以证明2008年5月20日,孟某某申请镇政府处理纠纷;2、《地籍调查表》0902,用以证明董某某住宅的地籍情况;3、

《地籍调查表》0901,用以证明董某吉(现孟某某)住宅的地籍情况;4、《丈量记录》,用以证明刘二堡土地所及唐马寨的丈量记录;5、《关于唐马寨村董某某与孟某某宅基地纠纷一事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唐马寨镇政府对董某某与孟某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内容;6、《契约书》,用以证明孟某某购买董某吉的房屋;7、《房照》,用以证明孟某某的房照登记内容。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关于唐马寨村董某某与孟某某宅基地纠纷一事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2008年6月6日被告作出处理决定以及决定内容;2、三间草房翻建前的原房照及宅基地使用证,用以证明三间草房及宅基地的原始登记数据和四至;3、分家单,用以证明原告与其兄董某吉分家时的具体约定;4、更正房照申请,用以证明原告曾申请更正房照数据。

第三人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原审对证据的认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二审对事实认定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辽阳县X镇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但该处理决定未详细阐明确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而造成该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被告应在查清事实、依法确定土地权属依据后作出处理决定。因而,原审判决撤销唐马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由风

审判员富德义

代理审判员赵毅

二○○九年三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袁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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